标题: 馬來西亞-馬來人與華人的矛盾之源 ‧ [打印本页] 作者: fong1009 时间: 2011-8-10 02:04 PM 标题: 馬來西亞-馬來人與華人的矛盾之源 ‧ 儘管馬來西亞亦有相當多數的華人、印度人及其他的少數民族(原住民),但是馬來人佔全國人口數的比例最高,超過全國人口數的一半,而且馬來人又自認為是馬來半島的原住民。因此,要認識馬來西亞,就必須要首先認識馬來人。
馬來西亞獨立,在2007年正好滿五十年。由兩個完全不同的種族—馬來人、華人—所組成的國家,在歷史、文化、語言、宗教、政治等各方面都截然不同,族群特色鮮明,也彼此對立;在這種衝突撞擊之中,產生了馬來西亞的獨特文化氣息。由一開始的英國殖民地,到現今的馬來西亞聯邦,中間爭取獨立的過程,與華人加入開墾、進而落地生根的這段歷史,讓這個國家的面貌更顯得豐富多樣。馬來西亞的人口結構是以馬來人居多數,馬來人所信仰的回教,亦是大馬憲法第三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官方宗教(religion of the Federation);自從馬來西亞獨立以來,國王、總理及國會的領導人都是馬來人;因此,馬來人對馬來西亞的影響不僅非常重要,而且甚至是居於主導地位。儘管馬來西亞亦有相當多數的華人、印度人及其他的少數民族(原住民),但是馬來人佔全國人口數的比例最高(50.4%),超過全國人口數的一半,而且馬來人又自認為是馬來半島的原住民。因此,要認識馬來西亞,尤其是要深入認識馬來西亞的族群關係,及大馬的政治、社會及經濟,就必須要首先認識馬來人。
其實,就馬來西亞的憲法而言,馬來人及其他的少數民族(例如馬來半島的武吉斯人及東馬地區的達雅人),都被認定是「原住民」(the natives),其馬來文是Bumiputra,意義是「土地之子」(son of soil),因而簡稱為「土著」。但是,由於馬來人(自印尼地區移民到馬來半島)的人口,遠遠超過馬來半島及東馬地區真正的「原住民」(其他的少數民族),再加上馬來人又是統治民族;因此,馬來人就自認為是代表「土著」,如此就取得統治的正當性。
不過,就中文而言,「土著」與「原住民」的意義經常被混淆,其實這二個專有名詞的英文都是the natives。因此,「土著」與「原住民」其實就是相同的意義,包括馬來人及其他的少數民族;可是,由於馬來人居絕對的大多數,就經常自認為是代表「土著」及「原住民」,忽略其他的少數民族。
本章的目的就是介紹及分析馬來人,從馬來人的文化、宗教、社會及政治等不同的角度,解析馬來人的本質及特色。
一、回教信仰
馬來西亞憲法第十一條雖然規定人民有信仰的宗教的自由,可是憲法第三條第一款卻明文規定回教是馬來西亞聯邦的宗教(Islam is the religion of the Federation);而且憲法第三條第二款亦規定,國王就是全國宗教領袖,各州的統治者就是各州的宗教領袖,而且他們所享有的宗教領袖特權,都不可以受到侵犯。
就實際情形而言,信仰回教的人口不僅包括所有的馬來人,還包括該國其他的土著(原住民),及少數的華人;因此,據大馬政府的統計,馬來西亞信仰回教的人口比例高達60.4%。有如此高的回教信仰人口,就可知道回教在馬來西亞的重大影響力。
大馬憲法規定回教是馬來西亞的官方宗教,有很多的意涵。其中最大的意義就是,政府不僅必須合法保障回教,而且有責任及義務編列預算,提倡回教信仰及回教教育。這就是回教在馬來西亞所享有的特殊待遇,其他的宗教就無此特權;雖然大馬憲法亦同時尊重其他的宗教信仰,馬來西亞也有其他宗教,但是只有回教是「官方宗教」,因此只有回教享有政府合法的保障及待遇。因為如此,馬來西亞各處的回教堂(清真寺)大都富麗堂皇,在全國行政中心布城(Putrajaya)的清真寺(吉隆坡國際機場附近),其豪華富麗的建築,更是全國首屈一指,因為這些經費大都是來自政府的預算。
馬來人與回教的關係不僅相當密切,而且非常直接,甚至可說是毫無選擇,因為憲法規定所有的馬來人都必須信仰回教,而且回教徒不可以與非回教徒通婚。如果一個非回教徒要與回教徒結婚,不論是男方要娶或女方要嫁,都必須要放棄他(她)們的原來宗教信仰,而且要歸從信仰回教。當這些人一旦成為回教徒之後,就不能再改變信仰。因此,回教徒的人數,在這些規定之下,就只會增加不會減少。 至於回教徒的法律規範,除了一般人民的法律外,還有特別的回教法庭(the Sharia Courts)。回教法庭的責任就是規範回教徒的宗教信仰,及審理有關的宗教權利及義務,包括婚姻、繼承、信仰告白、宗教禮俗等。其他的一般民事法庭(the Civil Courts)不僅不可以干預回教法庭的審判,更不可以推翻回教法庭的審判。此外,回教法庭有其特定的體系,從中央到地方,亦分成上下階級的審判體系,就如同其他的民事法庭體系;所不同的是,回教法庭專門審理回教徒的事務,其他的法庭不得介入或干擾。
馬來人的回教教育亦受到政府的特別保障,因此在一些較大的回教清真寺大都設有回教學校,專門教導馬來人的回教教義,包括可蘭經的內容,回教宗教禮儀、習俗、阿拉伯文等。這些附屬在回教清真寺的學校,大都招收中、小學生,教導他們基本及初級的回教教義,其教育經費會都由政府提供。此外,大馬政府亦開辦回教學院(大學),訓練高級的回教人才(回教宗教師),其教育經費大都是由政府補助。 上述這些有關回教的特別權力及待遇,都是因為回教是官方宗教,因此政府有義務要提供制度性的保護及規範,這是其他宗教所沒有的,只有回教才享有這些特殊的待遇及權利。 當回教受到特別保障的同時,其他的宗教就受到歧視或不平等的對待。例如馬來西亞新聞部在1988年宣布,除回教外,其他的宗教節目都不得在電視及廣播媒體播放。此外,其他宗教的建築工程亦受到相當嚴格的限制,例如執照申請被拖延、建築物必須小於附近的清真寺、新設的教堂甚至不能懸掛十字架等。這些都顯示回教的強勢領導,其他宗教就因而受到不平等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