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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新加坡.路上塗鴉“我阿公的路” 2人判社區服務 [打印本页]

作者: 尤美    时间: 2013-5-10 07:52 AM
标题: 新加坡.路上塗鴉“我阿公的路” 2人判社區服務
國際新加坡新聞9 May 2013 22:49

(新加坡9日訊)塗鴉“我阿公的路”的“貼紙女郎”和男同夥,不用坐牢,被判日間報到和社區服務令,她提供240小時社區服務,他則160小時。

轟動一時的塗鴉案,女被告羅芯惠(26歲),洋名薩曼莎,是網絡雜誌RCGNTN創辦人,也是多家網絡刊物的助編,面對15項惡作劇控狀,指她在路面漆上“MY GRANDFATHER ROAD”(我阿公的路),並在紅綠燈和人行道貼粘紙,造成3800余元(9500令吉)損失,控方控她7項。

或需戴電子追蹤器

男被告鐘子曾(31歲),洋名安東尼,外號ANTZ,是本地塗鴉藝術家,除了和女被告一起貼紙,也幫她把風,面對教唆惡作劇和惡作劇8罪,造成3700余元損失,控方控他3項。

吳英章法官昨天下判說,考慮到兩被告悉數賠償,以及兩份報告認為他們適合接受社區服務和日間報到令,判他們在12個月裡,女的提供240小時,男的提供160小時的社區服務,並諭令他們接受3個月的日間報到令。

日間報到令(Day Reporting Order)規定罪犯須定時到日間報到中心報到,報到期介于3個月到1年,以受監督和輔導及改造,可能需戴電子追蹤器。日間報到中心由監獄署管理,目前一間在樟宜監獄,另一間在芽籠峇魯。

兩被告步出法庭后,男的被問及案如何影響他時說“會調適自己,安排生活。”

女的起初“封口”,后來被問案結了如何發展藝術事業,她答說“再看吧!”(人名譯音)

律政部長寫信求情

男被告適合緩刑,女被告不適合。

男被告前天穿白色長袖上衣,深色長褲,由母親陪同到法庭。

作中性打扮的女被告,穿黑色汗衫,外加深灰色外套和長褲上庭。

他們上月認罪時,法官諭令有關部門提呈他們是否適合社區服務、日間報到或緩刑監視的報告。

法官說,緩刑監視官說男被告適合接受緩刑監視,但女被告不適合,不過,他們都適合社區服務和日間報到令。

兩被告原本在破壞公物罪名下被捕,經過律政部長尚穆根為他們寫信求情,獲得控方同意以惡作劇罪提控,男的逃過鞭刑。

破壞公物罪名成立者,男被告要面對鞭刑,而惡作劇的刑罰沒有鞭刑,但可判罰款或監禁達最長2年或兩者兼施。

6次亂噴漆8次亂貼紙

女被告也塗寫“我阿公的建築”。

她面對的控狀,簡述如下:

去年1月到5月17日,6次在路上用黑或白漆噴上“MY GRANDFATHER ROAD”,在英莪街的海德大廈外牆用紅漆噴“MY GRANDFATHER BUILDING”(我阿公的建築)。

在2011年11月到2012年5月24日,8次在紅綠燈的控制箱和人行道上粘貼圓形紙,紙上寫的短句,包括“NO NEED TO PRESS SO MANY TIMES”(不必按太多次)、“STOP LOOKING AT YOUR PHONE”(不要看電話)、“SO KANCHEONG FOR WHAT”(這么緊張幹嗎)及“LIMPEH”(令伯),另1次是與男被告共謀惡作劇。



作者: 海之雾    时间: 2013-5-10 01:53 PM
这两个人真无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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