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 标志是欧盟委员会依据欧盟指令强制成员国使用的机动车整车,安全零部件及系统 的认证标志.测试机构必须是欧盟成员国内的技术服务机构,发证机构是欧盟成员国 政府交通部门.获得 e 标志认证的产品各欧盟成员国都将认可.同 E 标志认证一样, 各成员国的证书有相应的编号:e1—德国;e2—法国;e3—意大利;e4—荷兰;e5— 瑞典;e6—比利时;e9—西班牙;e11—英国;e12—奥地利;e13—卢森堡;e17—芬 兰;e18—丹麦;e21—葡萄牙;e23—希腊;e24—爱尔兰。
E/e mark 适用产品之范围:1、整车-即两轮或三轮以上之电机动交通工具,如客车、 货车、摩托车、巴士及道路外之车辆。2、汽机车零配组件-车灯与灯泡、各种视镜、 轮胎、轮圈、剎车、喇叭、防盗设备、安全带、汽车玻璃及排气管等。3、汽机车附属 配件-安全帽、儿童安全椅、车内附属电器产品等。自 2002 年 10 月起,规定所有车 辆, 车辆零部件,以及用于车上的电子性产品必须强制执行 EMC 测试。所有在欧盟销 售的电子零部件须统一符合EMC指令95/54/EC, 根据EMC指令89/336/EEC进行的自 我宣告将不再有效。而由欧盟授权车辆类产品的公告机构出具 E/e Mark 证书。也就是 说,车辆类电子及电子零部件原先申请的 CE(EMC)认证将从 2002 年 10 月起不再有效。 必须重新申请欧洲国家交通部门出具的 E/e Mark 证书后方可在欧洲市场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