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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跨銀行提款、貸款處理、發存摺等銀行服務徵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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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进进
时间:
2014-12-20 11:13 AM
标题:
跨銀行提款、貸款處理、發存摺等銀行服務徵GST
本帖最后由 进进 于 2014-12-20 11:15 AM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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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蘭莪‧八打靈再也19日訊)一旦消費稅在2015年4月1日落實,銀行客戶在使用一些銀行服務時,需要付消費稅。
財政部今日在臉書貼文中指出,任何銀行徵收的服務費,包括MEPS收費,都須徵收消費稅。
此外,根據消費稅網頁,銀行用戶在支付保險或支票簿的費用、銀行結單、貸款處理、常設指示服務(standing instruction services)和股票交易服務、租用保險箱、供應提款卡和儲蓄戶頭存摺,都需要付消費稅。
雖然這些服務的費用將徵收消費稅,但所涉及的交易款額例如提款數額、貸款利息則不受影響。
MEPS消費稅以次數計算
財政部說,客戶跨銀行自動提款機提款時支付的1令吉MEPS費用,須付6%消費稅,也就是總數1令吉零6仙。
“舉例說,如果馬來亞銀行的持卡人從聯昌銀行的自動提款機提款,MEPS收費為1令吉,消費稅則是6仙。”
不過,財政部補充,如果用戶是在開設戶頭的銀行的自動提款機提款,則不需要付消費稅。
財政部說,消費稅是以服務的次數計算,而不是根據提款額計算。例如,若用戶是從其他銀行的自動提款機提款,每次都需付6仙的消費稅。
徵收消費稅(收費的服務)
(i)貸款處理費用
(ii)常設指示服務的費用
(iii)租賃服務
(iv)計算硬幣和紙鈔的服務費
(v)預付和加額服務
(vi)股票交易服務費
(vii)自動提款卡和存摺費用
(viii)保險箱或托管服務
(ix)中介服務收費或傭金(例如安排費、經紀費、承銷費、諮詢費等任何金融服務的費用)
(x)管理客戶的戶頭費用,包括:
●電子轉賬和手機轉賬的費用
●發出提款卡的額外費用
●銀行結單費用
●發出存摺的收費
●自動提款機使用MEPS交易的費用
來源:消費稅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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