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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麵包店觸犯反暴利法‧多賺1仙罰2萬 [打印本页]

作者: Lpohchin    时间: 2015-5-14 02:01 PM
标题: 麵包店觸犯反暴利法‧多賺1仙罰2萬
麵包店觸犯反暴利法‧多賺1仙罰2萬
(馬六甲13日訊)在2011年價格管制與反暴利法令下,就算比原本的賺幅多1仙,商家也是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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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種松糕各漲價30仙
馬六甲愛極樂一間全國連鎖超市旗下的麵包店,因在今年3月被甲貿消局取締所售賣的4種松糕個別漲價30仙,被查獲賺幅(profit margin)比原本賺幅多了1仙、19仙和24仙(兩種松糕),觸犯反暴利法第14(1)項條文。

4罪共罰11萬
麵包店全國經理莫哈末禮祖安謝今日對4項控狀承認有罪,馬六甲地庭法官安然占丹各判處2萬令吉、2萬5千令吉、3萬令吉和3萬5千令吉,共11萬令吉的罰款。



控狀一指出,麵包店於今年3月2日下午2時30分,所售賣的杏仁松糕(muffin)售價從1令吉20仙漲至1令吉50仙,沒有遵守貿消部2014年價格管制和反暴利第2(2)條例(確認不合理賺幅的機制),可在2011年反暴利法第18(a)項條文受懲。
控狀二指同一所麵包店在今年3月17日下午3時20分,售賣的香草松糕售價從1令吉20仙漲至1令吉50仙,觸犯上述的反暴利法和條例。
控狀三指同一所麵包多在今年3月17日下午6時01分,售賣的巧克力豆松糕售價從1令吉20仙漲至1令吉50仙,觸犯同樣法令。
控狀四指同一所麵包店在今年3月18中午12時52分,售賣的藍莓松糕售價從1令吉20仙漲至1令吉50仙,觸犯同樣法令。
觸犯2011年反暴利法第14(1)項條文,一旦罪名成立,公司初犯可被判最高50萬令吉罰款、再犯或以上可被判最高100萬令吉罰款。
個人初犯者可被判最高10萬令吉罰款、或監禁不超過3年、或兩者兼施;再犯者可被判罰款最高2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控方要求嚴懲
禮祖安向法官求情時指出,由於公司是初次觸犯反暴利法,而且對所有控狀直認不諱,要求法官輕判;唯主控官拿汀鄭麗莉副檢察司強調,由於此案涉及公眾利益,若判決太輕,不足以構成懲戒作用,要求法官嚴懲,以儆效尤。
沒回覆“21表格”
兒童遊樂場罰3萬
屬於上述超市旗下同一所購物中心的兒童遊樂場,則因沒有適時回覆貿消局發出,要求提供賺幅、成本價和漲價原因資料的21表格(notis21),遭貿消局援引2011年反暴利法第21(5)項條文控上法庭。
遊樂場母公司顧問代表諾希亞對控狀承認有罪,法官判處罰款3萬令吉。
根據該法令,一旦罪成,公司初犯可被判最高10萬令吉罰款、再犯者被判罰款25萬令吉;個人初犯者可被判罰款5萬令吉、或監禁不超過2年、或兩者兼施、再犯可被判罰款10萬令吉、監禁不超過5年、或兩者兼施。
被控麵包店和兒童遊樂場沒有聘請辯護律師,由公司代表出庭答辯。
禁商家藉GST坐地起價
賺幅維持1月1日水平
甲州貿消局副執法主任羅斯里阿都拉在庭外向媒體指出,貿消局規定商家從今年1月1日至明年6月30日的18個月內,不能趁漲價之便,任意增加賺幅,即使賺幅只多了1仙。
他強調,貿消局此舉是為了確保商家不能趁4月1日落實消費稅而坐地起價,商家的賺幅必須維持在今年1月1日前的水平。
羅斯里透露,只要貿消局接獲民眾的投訴,就可對漲價的商品進行調查,並要求商家填妥漲價原因、各項成本因素和賺幅的21表格,貿消局會有一套計算該產品或服務賺幅的機制,若發現商家提高賺幅,將會把商家控上法庭。
遊樂場門票漲7令吉
他補充,由於超市屬下的兒童遊樂場入門費從10令吉漲至17令吉,貿消局向遊樂場管理層發出21表格至今仍不獲回覆,因此援引法令把該公司控上法庭。
“商家若收到貿消局發出的21表格,必須在3天內交回給貿消局,至於說要等待公司會計部結算成本價,或交由總公司管理層定奪,那是不能成立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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