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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18岁以下者高危工作 雇主可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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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eenkai
时间:
2018-10-16 10:14 A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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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18岁以下者高危工作 雇主可监2年
2018-10-16 10:14 AM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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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隆坡15日讯) 人力资源部提呈2018年儿童与少年(就业)(修正)法案一读,任何聘请15岁以下儿童或15至18岁的少年,从事危险工作(hazardous work)者,將受到重罚。
首次犯案者的刑罚,从现有的最高一年监禁提高至2年,而罚款则从原有的不超过5000令吉增加10倍,至5万令吉。
重犯者的刑罚则將从原有的监禁最高3年提高至5年,罚款则从现有的不超过1万令吉提高至10万令吉。
2018年儿童与少年(就业)(修正)法案一读,是由人力资源部副部长拿督玛夫兹在国会下议院提呈。
法案阐明,儿童即指15岁以下者,而少年则是年龄介于15至18岁者。
法案第2条文阐明,危险工作即在法案的第4附表所指定的工作。
不过,法案也阐明,没有儿童或少年可被聘用在危险的环境下工作;但任何少年可在有人监督的情况下,以学徒合约或职业培训者的身份,受聘做危险工作。
法案的第4附表阐明,与机械、装置和其他设备相关的工作、在危险环境中的工作、包含一定的危险性和条件夫人工作都被列为危险工作。
法案附表阐明,危险工作包括任何可能造成高风险的机床或机械生產,重型机械,如拖拉机、碎石机等,压力水管、电力、消防系统、输电线路等的装置设。
此外,暴露於身体危害、暴露於化学危害及暴露於生物危害的工作,也都属於危险工作。
第4附表阐明也阐明,工作包含一定危险性和条件的如建筑工程、木材行业如採伐、运输和装卸工作,以及在海上工作如在石油台上工作等,也不能聘用儿童和少年。
此外,人资部也建议增设新的条文,將儿童最低的就职年龄提高至13岁,而且只能从事轻鬆的工作。
法案把轻鬆工作定义为,不会危害健康、精神或身体能力;以及不会影响上学,包括在任何宗教学校或被当局批准的技职培训上课。
文:东方日报
http://www.orientaldaily.com.my/s/263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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