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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財務法案(第二)一讀 提前領退休金需繳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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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0-31 01:31 PM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吉隆坡30日訊)2013年財務法案(第二)今日提呈國會一讀,在1967年所得稅法令修改條文下,年齡未達55歲者卻提出私人退休金或年金者,提款數額需繳所得稅。

 建議修改的第6(1)條文闡明,若提款者是永久殘疾,患上嚴重疾病、精神殘疾、逝世或永久離開大馬,則可豁免。

 這項修改法令也建議納入第4C新條文,以闡明任何人不論什么原因展開清倉活動,或者被逼展開促銷活動,所得款項將歸納為利潤或盈利。

 根據早前報導,政府向提早提出私人退休金的人士,可能徵收的稅率是8%。

提稅務減免須給資料

 配合首相兼財長拿督斯里納吉提呈的2014年財政預算案,財政部副部長拿督拿督阿末馬斯蘭在國會下議院提呈2013年財務法案(第二)一讀。法案列明修改1967年所得稅法令、1949年印花稅法令、1967年石油(所得稅)法令、1976年產業盈利稅和1990年的納閩商業活動法令等。

 此法令也建議加入第39(1A)條文,即任何人若提出稅務減免申請,必須向總監展示資料。總監可在第81條文下發出通知書促相關人士提呈資料,若對方無法在規定期限內出示資料,將無法獲得稅務減免。

 另外,這項修改法令也修改53法令第44(7)條文,擴大第44(6)條文給任何捐獻現金,于註冊興建或購置宗教場所基金會的個人和公司提供稅務減免。

 早前政府透露,在上述稅務減免優惠下,個人最高可申請7%的所得稅豁免;公司或機構則可獲最高10%稅務豁免。

應酬費可扣稅

2013年財務法案(第二)重新詮釋“娛樂”定義,即凡為促銷生意而支付的“娛樂”消費也可當作“應酬費”,可被納入“娛樂”定義中以扣稅。

 政府也建議修正法令第75A(2)(b)條文,以便將超過50%股份的股東,改為不少過20%股份。若有限公司拖欠內陸稅收局款項,還沒有還錢,擁有該公司不少過20%的股東兼執行董事有責任聯同公司或各自單獨負責公司所欠稅額。

 法案納入新77A(1A)條文,要求公司需要以電子方式申報;同時,建議公司所呈上的報告必須是由專業的會計師準備。

 法案也納入新的條文,大馬伊斯蘭保險(TAKAFUL)公司獲准與其他傳統保險公司一樣,允許在計算調整后的收入中扣除稅。

 法案納入新的條文,保險業者所支付的佣金和提供的拆扣優惠可以獲得扣稅。

違反盈利稅者罰款

政府建議修改1967年產業盈利稅法令,任何違反條規須付款或罰款者,都要按原本所需繳付的稅務,計算罰款數額。

 按現有的第14(5)及第15(4)條文,闡明買方若因錯誤資訊而無法呈交正確的款額,提供資訊者就將會被征收所應付稅務的10%。

 2013年財務法案(第二)涵蓋的產業盈利稅法令建議修改第14(5),第15(4)以及第29條文。

 不過,建議修改的條文闡明,罰款計算法,不再扣除任何的虧損,而是會按原有的稅務款項來計算。

 修改的條文也建議任何公司董事或對公司利益管理者都需承擔公司的稅務。

 在修改條文下,個人,兩人或多人一起持有公司普通股份不少于20%,就必須一起分擔公司當年所需繳付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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