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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庭宣判政府不当使用《内安法令》,总共要赔偿近400万令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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巅峰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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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2-10-2 10:43 PM |只看该作者 |正序浏览


2001年4月11日,警方与时任内政部长阿都拉,援引内安法令扣留10名社运人士长达2年,其中5名被扣者,在11年后挑战《内安法令》成功!高庭法官刘美兰今天在首都判决,政府这项扣留行动非法、具恶意,更是违宪,并裁定警方诽谤被扣者!

法官宣判5名起诉人胜诉,并諭令政府与警队须赔偿60天扣留期每天1万5000令吉,以及前全国警察总长诺连迈因诽谤起诉人图反政府,而须赔偿10万令吉。另外,答辩方需负责20万令吉的堂费。这5名胜诉的社运分子,包括如今已成为人民代议士的峇都国会议员蔡添强、淡江州议员沙礼宋吉,另3人是峇鲁阿敏、希山姆丁莱斯、峇达鲁丁依斯迈。

刘美兰指政府使用《内安法令》来扣留起诉人是不合法的,因为这5人并没有损害到国家安全,因此此举违宪。同时,起诉人的论点也合理,而《内安法令》的宗旨理应是与联邦宪法并行,即以国家安全为上。

她说,根据宪法,即使以《内安法令》逮捕,也必须知会被扣者的家人及告知逮捕理由,包括被扣者会如何削弱国家安全。

当时的总警长诺连迈在2001年4月11日,针对这项逮捕行动所作出的公开声明,诉诸“武装”字眼,并将之与烈火莫熄掛鉤,但都是因政治所需才作的诽谤。

刘法官在下判时,形容政府的这项行动非法、恶意、违宪、诽谤,可谓是字字直接,让人耳目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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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变名嘴

゛傻__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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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11:20 PM |只看该作者
法官没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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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10:48 PM |只看该作者
刘法官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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