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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公義自得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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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7 09:21 PM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9歲美少女黃心怡在“淨選之諾”集會上踐踏首相肖像,事后被揪了出來,不得不自動投案。平心而論,她的確對首相不敬,應該為自己的不當行為負責。

 不過,她並不是犯了甚么刑事大罪,且是自動投案,警方又何須把她當成重犯,扣上手銬,再由新山押到數百里外的吉隆坡金馬警局審問?

 我們不熟悉警方的作業方式,也不熟悉讀刑事法典,不確定手銬該在甚么時候派上用場;然而,當我們看到很多暴力犯、貪污犯,都沒被扣手銬,黃心怡卻要上銬,就會覺得“奇怪”。難道,警方的“重犯”定義會“因時因人制宜”?

專業受質疑

 如此“大陣仗”對待一個手無縛雞之力的少女,難怪惹人質疑警方小題大作,但這還是事小;暴力犯和貪污犯等,棄保潛逃的可能性更高,卻受到“禮待”,不必上銬,甚至之前其他污辱反對黨領袖的人,仍法外逍遙,食髓知味,警方因此被指“大小眼”、“雙重標準”,專業受到質疑,這是事大。

 踩踏肖像,不管那是首相、政治領袖或任何人的肖像,都是不尊重人的行為,這類不敬行為應受到譴責與懲罰,以警誡其他人勿以身試法,也帶動良好的集會風氣,避免日后再次發生類似事件。

警方效率高

 如果警方有適合的理由和法律來制裁黃心怡,可以,因為黃心怡是咎由自取;不過,警方也要証明,它不是選擇性提控,還有很多人應該被捉被控,那就去捉去控給我們看。

 黃心怡被對待的事件引發非議,與其說人們在討論警方的處理手法不當,不如說人們是在追求公義!

 警方對待黃心怡的手法引人詬病,但撇開這個不談,由此事件可以看出,警方辦事效率很高,一接投報即能閃電出動捉人,如果他們也拿出這種精神和毅力去應付其他罪案,人民就有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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