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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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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01:35 PM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本帖最后由 kelvinbltan 于 2-2-2012 12:51 AM 编辑


青运中心思想                     

青运是一个青年团体,它在一群青年工作者的领导下,以终身学习的态度及“先善其身再兼善天下”的精神,通过“专业性”的教育和“文化性”的熏陶,发展青年才智,以图建立一个公民社会。
1.青年团体
一个在马来西亚青年社团与青年发展法令下注册的非政治性义务团体,接受全体15岁至40岁的青年加入成为会员。
2.青年工作者
从事以辅导和引导的方式来发展青年才智,激发青年整体力量达致良性社会改革的义务社会工作叫“青年工作”;而从事青年工作者就叫“青工”,青运干部就是 “青工”。
3.学习态度 / 工作态度
日日进修 : 终生学习
对自己尽责的青工应该自强不息,即建立终生学习的观念,而养成日日进修的习惯。
4.工作精神
先善其身再兼善天下
有使命的青工应该爱己爱人,度己度人,有博爱精神,即以天下为己任而兼善天下。
5.工作哲学
通过“专业性”和“文化性”层面的教育和熏陶,发展青年才智,激发青年整体力量以催化社会进步达致公民社会。
专业性指知识技能教育。功能使青年谋生有道,满足物质需求。文化性指人文素养熏陶。功能使青年心灵自在,满足精神需求。
要赢得尊重的青工应该深入了解青工哲学的内涵,及掌握专业知识技能和塑造本身的文化特征。
6.工作目标
发展青年才智建设公民社会 – 公民社会是一个民主,自由,健全的社会。它涵盖三个层面即:民主政治,自由市场经济和健全发展的社会文化系统。
青运宗旨

从事青年教育与训练工作,以期造就富理想和有干劲的时代青年。
带动并领导青年参与青年工作以及社会服务,共赴建国使命。
关注和研究时下青年所面对的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照顾及确保青年的福利和身心健全发展,全面提高青年的素质和地位。
从事研究社会发展理论,以引导及辅助社会兴革的长远工作。
促进国民团结,建立和谐关爱的马来西亚社会。
晋身国际青年运动舞台,通过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实现”和平,进步,繁荣”三大理想。
维护国家宪法和国家原则,捍卫联合国人权宣言。      
青运前言                     
根据国家青年政策的规划,所谓青年是指十五岁至四十岁的族群。这个族群的人口占我国总人口一千七百八十万之四十二巴仙,也是国家最具原动力的一群,在国家 政、经、文、教各领域扮演积极角色。因此,也成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力,在国家建设中扮演不可忽视的角色,是国家的未来接班人。由於青年在国家发展的重要 性,如何聚集青年力量,发挥更大力量,发挥更大效能是一项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马来西亚青年运动(青运)是一项通过策划组织与领导,凝聚青年的整体力量,激发青年斗志,发掘青年的才能和智慧,提供青年辅导、训练、成长、再教育,以一致步伐推动青年醒觉与社会兴革发展巨轮的社会再教育发动。青运简介
名称 : 马来西亚青年运动(青运)
创立 : 1960年
注册 : 马来西亚青年社团注册局
性质 : 非政治与非盈利青年团体
联盟 : 马来西亚青年理事会
分布 : 马来西亚14 州分会

民族国家的富强有赖於青年群体的强盛,个体的强化构成整体的强大。青运肩负培训青年,提供社会再教育,让青年得以自力自强,并且通过各种管道,企图塑造完美的思想意识和生活形态,以整体智慧和力量,不断储藏向上的社会积极动力。
学 校教育的不足,造成今日社会青年问题。青运有给予青年社会再教育的使命,在思想行为上,在政,经,文,教,给予灌输全新的价值观,人生观,培育具有良知, 理性,正义感,民族意识,国家意识,肯参与社会,积极发奋,推动及领导的青年,以期达到社会兴革的大目标。让我们胸怀民族,放眼国家,远瞻世界,共同建立 一个公平,合理,富强,和谐,有理性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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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01:37 PM |只看该作者
青运徽章   


青运标志中心是一个巨轮,象征青运以发展青年自立自强,催化社会兴革为中心哲学,诚如时代巨轮往前发展,演进。
巨轮的核心是青运的英文名字Young Malaysians Movement及青运,是象征马来西亚青年运动(青运)乃是转动时代巨轮的轴心於动力。
蓝底白字,蓝色代表了服务,参与贡献的尊严,白色代表青年的纯洁,光明与希望。                                
青运之歌                     
我们有远大的志向
我们有崇高的理想
我们是国家的栋梁
我们是时代的先锋
像一盏明灯引导青年
走向那光明的道路
不分种族和平共处
自力更生团结一致
为国家为社会
要为人群服务         
青运 – 青年成才之家                     
我们是
一个有理想,有抱负,有干劲的青年组织。
我们希望
凝聚青年力量
发启青年才华
激发青年意志
以一致的步伐推动青年醒觉,社会革新再教育运动。
如果你希望

找一个空间让你发挥才华

找一个空间让你参与社会

找一个空间结交良师益友
那么

青运就是你的选择!

今天就加入我们的行列,与我们共同成长。


活力·自信·开创新格局                        
青运训词                     

(一) 热爱青运 捍卫整体利益
(二) 严守纪律 树立青运形象
(三) 教育青年 献身服务社会
(四) 自力更生 提高青年地位
(五) 维护宪法 保障人权自由
(六) 团结青年 建设公平社会
青运章程第六条款明文规定”青运为非政治团体,不与任何政党标榜为同一阵线,亦不得参与任何政党活动”。此项条款,已明确的将青运在政治领域的参与,限制在教育,论政与间政的范围之内,并排除在参政,参选及助选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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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01:38 PM |只看该作者
青运历史
开创60细说从头

二战结束后,许多前殖民地趁着世界权力版图的变动,纷纷争取独立。我国也在1 9 5 7 年结合三大民族的团结力量,脱离英国人的统治。在这段路途上,各国有一个共同点:青年才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

尤其在6 0 年代初期,非洲和拉丁美洲的众多殖民地都在这时获得独立,大功臣之一就是这些国家的青年组织。萧隆兴,青运的创会总会长,我国第一代青年工作者,把这一切 都看在眼里,启发出他对我国青年运动未来版图的设想,大马青运开始在他的意识中萌芽。那时他担任世界青年大会副总会长,考察了欧美青年工作的情形,并对源 自西德的青年工作哲学甚为赞赏,尤其是提拔职业青年,让他们更主动及积极成为社会进步的一股动力。

峰会燃萧隆兴热火

6 0 年代初的拉丁美洲国际青年峰会,把萧隆兴心中那股热劲彻底燃烧了起来,成为了促成大马青运诞生的一个重要的「因」。他以大马青年理事会副总会长身份代表我国与会,在会中印证了青年是这些新兴国家的领导中坚份子的事实。

不仅如此,这些国家的青年职工运动都直接参与政府的各项建国活动,无论是在社会福利、教育,还是国家经济及就业机会等各个方面,青年们皆是相关政策重要决策人之一。青年组织身体力行,透过各种活动协助政府推行建国计划。

这一切对萧隆兴来说,如同当头棒喝。他与会回国后,即刻与一班志同道合的友人讨论、策划,全面投入创办工作。1 9 6 0 年,「马来亚青年职工运动」正式成立!创会过程得到世界青年大会及大马青年理事会协助,而森美兰州芙蓉就是她的「出生地」。当时的创办人还包括陆建平、杨 燕璋、林绍钧、萧怀锦、廖正明、黎禄强、罗恒次、陈驹腾及萧多尼等。

超越政治团结族群

有了会所、章程和宗旨,大马青年职工运动开始一步一脚印向前迈进。在创办初期,青运先把重点注重在培训,其中以1 9 6 5 年在芙蓉英皇乔治五世中学举办的青年职工研讨会,最具规模。它是与德国著名的菲迪斯瑙曼基金会( F r i e -d r i c h N a u m a n n – S t i f t u n g)联办,参与人数大约5 0 人,能与来自青年职工运动开山鼻祖德国的组织进行交流,最让大马青运获益匪浅。

研讨会从1 9 6 5 年4 月1 9 日开始,一共举行了1 1 天,探讨课题广泛深入,其中包括青年职工与社会、经济及政治转型的互动、青年失业问题、职工福利、青年与民主、教育、职工训练及白领阶层面对的困境等。

我国当时的劳工部长马尼卡瓦萨甘,对青运第一次举办国际研讨会就有如此成绩,而欣喜不已。仅是从研讨会所拟定的课题看来,他知道,青运是一个超越政治与族群的组织,并且正朝着全民发展的大方向迈进。

萧隆兴在这项研讨会上就特别强调,我国青年必须努力寻求彼此间更多共同点,以团结一致,这是青年职工运动的目标之一。

「但我们不必刻意隐藏之间的差别来达至团结的目标。我们要做到的是以平等与互相尊重、接纳为基础,发扬团结的意义。我们要青年们明白,我们所面对的问题是大家的问题,不是一个族群的个别问题,这些问题也无法以个别族群的力量解决。」

青经合作社成长课

当时的青运也察觉到必须加强青年职工们的经济基础,提供他们投资的机会。于是在1 9 6 6 年1 2 月,青运成立「马来亚青年经济发展合作社」,以集资投资的概念让青年们参与国家经济发展。青经合作社第一项投资计划是进攻农业,在获得森美兰州政府的拨地 支持下,开始种植本地水果及木薯。据当时被委以监督有关种植计划的刘文顺指出,森州政府拨给青经合作社的地段达7 千英亩,其中5 0 0 英亩地用于种植木薯,另一些地段种植黄梨、香蕉、辣椒、木瓜及西瓜等。青经合作社并邀请专人研究和探讨了其可行性,但种植计划最终的重大意义,是让青运上 了一堂宝贵的成长课。

「还记得,当时我们选择种植木薯是因为有关种植业已在霹雳州取得不错成绩。我们当时也向一些农业专家取经。回想起当时的种植过程真的很辛苦。可能是雨季吧,收成差强人意,加上运输系统不齐全,导致很多收割后堆积在路旁的木薯腐坏。」

种植西瓜的经历同样让刘文顺难以忘怀。他说,当时用于种植西瓜的地段共有6 0 英亩。经过数个月的努力耕耘,换回来的竟只有一个西瓜!望着这个西瓜,刘文顺与参与计划的农友们,也唯有苦笑上了成长的一课。

收成与努力不成正比,确实让人难过,然而更让青运婉惜的是,合作社的运作也因此遭到冲击而宣告停顿。在农耕业里艰苦努力近两年后,青经合作社于1 9 6 9 年宣布放弃种植计划,7 千英亩地段归还州政府。

歌赛筹款发掘人才

尽管大马青年职工运动的投资计划触礁,它在社会福利方面的工作却是马不停蹄往前迈进。1 9 6 8 年5 月4 日,以当时的森州分会副主席陆建平为首,在芙蓉举办全国华语流行曲歌唱公开赛,为贫困学生筹募奖学金。青运把娱乐、流行音乐及公益精神紧系在一起,更大程 度引起青年们的共鸣。

身为筹委会主席的陆建平就指出,筹款活动的方式很多,青运选择以歌唱比赛进行筹款,更能提醒青年关于积极参与社会服务的意义与功用。不仅如此,流行音乐词曲的商业化, 让青运的活动内容从推崇国家精神扩大到开始着重大众需求,并具有启迪自由民主精神的意义。

「歌唱是一种高尚的艺术,虽然一般流行歌曲的文艺价值并不高,但是对自由民主新兴国家而言,它具有一定的意义。从前的中文流行曲多来自香港,近年我国青年已有不少自己录制唱片,人民也很多购买本国歌手专辑,这点令人喜悦。

靠一番苦功获取成就的本地青年歌手,不但娱乐本国人民,专辑输出国外还对大马经济成长有帮助。」

青运早年就是凭着这样的一个美丽的远景,举办了全国华语流行曲歌唱公开赛。陆建平说:「我们希望那次的歌唱比赛能给歌手们充分发挥才能,观摩歌唱艺术,或能借此机会发掘人才,并相信那是一个可以实现的希望。」近年,许多大马歌手已扬名海外,证明了青运具有远见。

青运的会务发展在整个1 9 6 0 年代的创立初期,主要集中在森州芙蓉这个发源地。直至1 9 6 4 年雪兰莪州有了这个青年组织的足迹,马六甲州分会则在一年后成立。由于当时经费不多,青运在那段时期的发展缓慢。截至6 0 年代末,仅有这3 个州分会,会员人数是萌芽阶段的数十人。

朝全民发展大方向

当时的劳工部长马尼卡瓦萨甘,对青运第一次举办国际研讨会就有突出的成绩,欣喜不已。他也知道,青运是一个超越政治与族群的组织,并且正朝着全民发 展的大方向迈进。创会会长萧隆兴就特别强调,我国青年必须努力寻求彼此间更多共同点,以团结一致,这是青年职工运动的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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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01:39 PM |只看该作者
青运历任总会长

萧隆兴(1960 – 1972)
杨燕璋(1972 – 1973)         
李宏才(1973 – 1981)
许金瑞(1981 – 1987)         
涂鸿棠(1987 – 1997)         
许嵄智(1997)
林猷杰(1997 – 2003)         
拿督 刘国泉(2003 – 2005)         
黄振隆(2005-2011)
陈沛良(2011-至今)

首任总会长为已故萧隆兴国会议员。「马来西亚青年职工运动」即其引自西德概念而成立的。已故萧总会长生于一九二五年三月十日,因心脏病逝于一九七二年七月六日。他不仅是大马具有远见的第一代社会工作者,亦是一位享誉亚非,深受世界青年组织所尊重的社会工作者。他曾在一九五五年始担任大马青年理事会副会长达十年,期间也曾担任过一届会长。他亦在一九五八年至六四年,问鼎世界青年大会会长,唯因当时马印对抗,由于得不到印尼代表的支持,而以一票之差败给一位加拿大代表。在其精心策划领导下,青运会务日渐滋长,成为当时唯一代表我国华裔青年的最高组织,从而奠下青运日后发展基础。

萧 总 会 长 英 年 早 逝, 其 空 缺 由 当 时 的 暑 理 总 会 长 杨 燕 璋 代 摄, 并 于 一 九 七 三 年 任 满 之 后, 由 李 宏 才 同 志 领 导。 李 宏 才 同 志 前 后 担 任 了 四 届 的 总 会 长, 即 从 一 九 七 三 年 至 一 九 八 一 年 共 八 年。 李 宏 才 同 志 在 任 期 间, 任 劳 任 怨, 克 尽 其 职, 使 青 运 得 以 稳 建 发 展。

一 九 八 一 年 六 月, 连 任 四 届 的 李 宏 才 总 会 长 光 荣 退 休。 在 当 年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中, 选 出 了 许 金 瑞 同 志 为 新 届 总 会 长。 在 其 领 导 下, 各 州 纷 纷 成 立 支 会。 青 运 发 展 迈 向 另 一 个 里 程 碑, 成 为 我 国 最 庞 大 的 青 年 组 织 之 一。

一 九 八 七 年 十 月 的 全 国 代 表 大 会 中,蝉 联 三 届 的 许 金 瑞 总 会 长 不 在 寻 求 连 任, 大 会 推 选 了 上 届 总 秘 书 涂 鸿 棠 同 志 为 新 届 总 会 长, 总 秘 书 为 陈 明 发, 此 届 中 委 会 之 平 均 年 龄 为 卅 二 岁, 为 青 运 历 史 上 最 年 轻 的 组 合, 也 为 青 运 掀 开 了 新 的 一 页。 涂 鸿 棠 同 志 在 一 九 八 九 年 至 一 九 九 三 年 之 改 选 中 继 续 担 任 总 会 长。 而 许 美 智 律 师 在 担 任 两 届 总 秘 书 后, 于 第 廿 一 届 中 央 代 表 大 会 中 被 选 为 暑 理 总 会 长, 总 秘 书 则 由 林 猷 杰 同 志 接 任, 配 合 朝 气 蓬 勃 的 新 领 导 层, 为 青 运 制 定 长 远 目 标, 建 立 崭 新 形 象, 以 发 挥 更 大 力 量。

续 后, 涂 鸿 棠 同 志 再 续 任 两 届 总 会 长, 成 为 青 运 在 位 最 久 之 总 会 长。 林 猷 杰 同 志 续 任 总 秘 书 一 职。 涂 会 长 在 其 卸 任 前 终 达 成 所 有 同 志 们 的 心 愿, 于 一 九 九 七 年 购 得 处 于 吉 隆 坡 半 山 芭 的 青 运 总 会 会 所, 从 此 青 运 总 会 行 政 处 有 个 长 远 的 安 身 之 处 及 活 动 场 所。

一 九 九 七 年 的 第 廿 五 届 全 国 中 央 代 表 特 别 大 会 上, 林 猷 杰 同 志 接 过 领 导 棒 子, 继 续 领 导 组 织, 并 由 林 加 财 同 志 出 任 总 秘 书 一 职, 为 培 训 新 青 年, 迈 向 新 世 纪 作 出 更 大 的 努 力。

一 九 九 九 年 度 大 会, 总 会 长 及 总 秘 书 均 蝉 联。 于 同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二 日, 以 杨 宗 宪 同 志 为 首 的 青 运 砂 劳 越 联 委 会 成 立, 并 于 二 千 年 获 得 注 册 局 批 准 成 立 砂 劳 越 州 分 会, 使 青 运 在 东 马 两 州, 都 有 青 运 的 组 织。 青 运 玻 璃 市 州 分 会 亦 于 二 千 年 内 重 组, 至 此 青 运 正 式 在 全 国 完 整 十 四 个 州 建 立 分 会, 成 为 一 个 真 正 名 副 其 实 的 全 国 性 青 年 组 织。

二 零 零 一 年 七 月, 林 猷 杰 同 志 再 度 连 任 总 会 长,总 秘 书 一 职 则 由 苏 峋 诚 同 志 担 任。 除 了 延 续 过 去 的 发 展 路 向, 青 运 在 林 猷 杰 同 志 的 带 领 下, 落 实 了 与 中 国 天 津 青 年 联 合 会 互 访, 为 青 运 走 向 国 际 化 迈 出 了 第 一 步。 同 年 十 二 月, 青 运 中 委 会 历 史 性 拜 会 我 国 第 四 任 首 相 敦 马 哈 迪 医 生, 这 显 示 了 国 家 对 青 运 过 去 数 年 积 极 发 展 青 工 的 肯 定。

为 了 凝 集 华 裔 力 量、 整 合 华 社 资 源、 带 动 青 工 发 展, 林 猷 杰 同 志 成 功 凝 集 国 内 八 个 主 要 华 裔 青 年 组 织 即 青 运、 青 团 运、 马 佛 青、 基 督 青、 乡 联 青、 青 创 会、 大 专 青 及 青 商 会(简 称 八 大 华 青)联 办 多 项 活 动, 并 于 二 零 零 三 年 八 月 首 开 先 河, 成 功 举 办“亚 洲 青 年 论 坛”, 以 期 促 进 亚 洲 各 国 青 年 的 交 流 与 联 系。 此 项 活 动 获 得 了 来 自 中 国、 台 湾、 香 港、 新 加 坡、 泰 国、 汶 莱、 日 本、 菲 律 宾、 柬 埔 寨 及 印 尼 的 青 年 参 与 齐 盛。

二 零 零 三 年,林 猷 杰 同 志 获 得 了 大 马 青 年 理 事 会 颁 发 杰 出 青 年 奖,已 表 扬 他 在 国 内 青 年 运 动 所 作 出 的 贡 献。

黄振隆在还没有正式加入青运之前,就已经懂得高唱青运之歌。而就在他第一次唱完那首旋律轻快、歌词雄壮的歌曲之后,他的生命就注定与青运紧系在一起。那时候的黄振隆,不过是大学一年级。

由于当时他与一班朋友计划在校外办生活营,必须借助青运的名义申请准证,因此知道了青运的存在。接着,在生活营举办期间,为尊重这个「名誉主办单位」,全体学员都大唱青运之歌。黄振隆就这样学会了这首属于青年成才之家的主题曲。

就此之后,青运对他来说不再是陌生的名字,他也经常出现在青运举办的活动里。直至大学毕业后,即1 9 9 5 年,他才加入
青运大家庭,开始他「教育青年、服务社会」的使命。从加入青运后一路走来,从支会会员走到州分会,再走进青运中央,
至今已经有1 7 年。如果说,属于青年的年龄是从1 9 岁至4 0 岁,那他已近乎把这段黄金岁月全奉献给了青运。

于2 0 0 5 年,他登上青运总会长的宝座。虽然他无需如前几任总会长般面对开垦的种种艰辛,但在资讯爆炸、变化迅速的年代里,要掌握时下年轻人的口味,鼓励他们奉献,确是一大挑战。尤其是时下的年轻人非常「个人化」,不仅对时事不关心,对参与社团也毫无兴趣。更别说要他们服务社会。

然而,在黄振隆眼里,这一切「挑战」都是青运的「机会」。他认为,正因为社会缺少了互动、关爱的精神,青运恰好就可
以弥补这一缺憾。在他接手总会长职务之后,他积极透过签唱会,把娱乐元素注入青运的活动,借此拉近青运与青年之间的
距离,进而再透过其他活动如生活营,让青年们体验青运服务社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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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职工先驱
建国创办青运
「出色的社会工作者」这几个字,还不足以形容青运创办人,兼首任总会长萧隆兴。他不仅是在这个义务事业里表现出色,还是一名享誉亚非国家,甚具世界观的社会工作者。

青运创会会长 – 萧隆兴


萧隆兴除了关心国内社会发展,世界落后国家的人民生活,尽管远在天边,也是他忧心的课题之一。为此,他曾是全球福利会执委,也曾以世界青年会领队身分,远赴越南考察难民问题。此外,他还曾是芙蓉东区国会议员,马华公会已故总会长敦陈修信的爱将。

由于萧隆兴为民服务的诚心真切,1960至70年代初,尤其在芙蓉,他是一位家喻户晓的人物。但光明璀璨的星星总是殒落得太早,1972年7月6日,他心脏病逝世,享年仅47岁。据说,当时与他深交的森美兰州务大臣丹斯里赛益医生,也为他的离世流下了男儿泪。

萧隆兴是在1960年,以森州芙蓉为基地,趁青年职工的星火在西欧烧得一片火红之际,成立马来西亚青年职工运动(1972年易名为青年运动)。他可不是一味跟风,当然,更不是崇洋。他是看到西欧许多国家的青年才俊,在经历第二世界大战后,充分发挥守望相助的精神重建自己的国家,深受感动而有所启发。

尤其在这之前,萧隆兴以我国青年理事会代表身份,到拉丁美洲参与国际青年会议,在会中,他发现不少刚取得独立的新兴国家,青年们无论在政治、经济及社会发展,都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他们成立的青年职工运动,除了积极协助政府展开各项建国计划,也努力照顾民间大众的福利。


社会发展靠青年

他当时就醒觉到,在马来西亚,青年必须积极参与国家社会发展,尤其是必须主动搭建桥梁,与国家的建设工作接轨。各族青年更务必要打造团结一致的全民社会,以做为发展国家、民族的稳健基础。青年职工运动的会务于1964年从森州扩展至雪兰莪。一年后,马六甲也有了其足迹。随着会务扩展,组织的会员人数从成立初期的数十人,1972年时增加至逾500人。

有了大马青年职工运动,他觉得还不够,因为他还看到一个问题──要鼓励青年积极义务奉献社会,他们的经济基础必须得到改善。因此,1966年12月他成立青年经济发展合作社,目的就是要提供青年直接参与国家经济发展的机会。当时,透过萧隆兴与森州政府的融洽关系,青经合作社获分配地段以做农耕之用。只可惜,因缺乏实际耕种经验,加上当时运输不便,计划失败告终,青经合作社随后进入冬眠。

来到1972年初,萧隆兴及一班中委开始意识到,「职工运动」这个名字是该组织的负担,因为当时的大马社会,普遍把职工运动与左翼组织联想在一起,因而对青年职工运动望而生畏。于是,中委们在该年1月11日议决,要为组织易名转运,就从那天起,我国有了马来西亚青年运动,或简称「青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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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运第20届中央执行委员会
总会长 Presiden         
陈沛良

署理总会长 Timbalan Presiden         
陈莳诗

副总会长 Naib Presiden         
张遥雄
叶爱婷
沈君伟
黄福源
周世文
邹程中
许国新
林宗翰

总秘书 Setiausaha Agung         
黄锦来

署理总秘书 Timbalan Setiausaha Agung         
邓淑华

助理总秘书 Pembantu Setiausaha Agung         
洪曾礼

全国组织秘书 Setiausaha Organisasi         
梁芳慧

总财政 Bendahari Agung         
叶纹杏

副总财政 Naib Bendahari Agung         
侯俊豪

中委 AJK Pusat         
杨致纲
梁子健
罗振豪
陈永泰
徐庆喜
黄美兰
陈伟伦
林滨辉
马国俊
梁志亿
黄晓婷
李梦洋
魏执川
李锦基
郑锦骋
林易杰
林建顺
乡杰卫
林征东
颜凯旋
许素霞
陈春迪

稽查 Juru Audit         
叶志威
李捐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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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青年运动(青运)章程 – 华文版本

第一条款         名称
        本运动定名为「马来西亚青年运动」,以下简称为「青运」。


第二条款         注册办事处
        青运总会办事处设于NO.12B,JALAN KANCIL,OFF JALAN PUDU,55100 KUALA LUMPUR或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决定后而获得青年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其他地点。


第三条款         会议地点
3.1         所有各级青运之会议,将在注册办事处举行,或由总会、州分会、县会或支会理事会因时而决定的地点。


第四条款         宗旨
4.1         青运之宗旨为:
4.1.1         从事青年教育与训练工作,以期造就富理想和有干劲的时代青年。
4.1.2         带动并领导青年参与青年工作以及社会服务,共赴建国使命。
4.1.3         关注和研究时下青年所面对的问题,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照顾及确保青年的福利和身心健全发展,全面提升彼等之素质和地位。
4.1.4         从事研究社会发展理论,以引导及辅助社会兴革的长远工作。
4.1.5         促进国民团结,建立和谐关爱的马来西亚社会。
4.1.6         晋身国际青年运动舞台,通过文化交流和经济合作,实现「和平、进步、繁荣」三大理想。
4.1.7         维护国家宪法和国家原则,捍卫联合国人权宣言。


第五条款         权力
5.1         青运有权:
5.1.1         筹款以实现本章程内所定之宗旨。
5.1.2         接受任何支持本运动宗旨之机构或个人之辅助金、基金、年捐、捐款及遗产等。
5.1.3         捐助、开销或支付任何由中央代表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款项。
5.1.4         保管不急用款项,将之投资于证券或进行其他形式之投资。唯此举必须获得中央代表大会或经授权之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批准。
5.1.5         购买、租赁、继承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土地或建筑物,为青年之福利及发展作出贡献。
5.1.6         征购及承办任何符合青运宗旨之个人或公司的全部、局部的土地发展、商业经营、产业等。
5.1.7         鼓励、支持及协助任何致力于青年福利之筹款计划或号召。
5.1.8         经有关当局批准下印刷、出版及发行(不论以赠送或出售方式)推出各种相关于青年和社会发展之报告书、定期刊物、书籍、小册、传单及其他文件。
5.1.9         直接或联合国内青年机构、国际青年组织或福利机构主办或参与各种区域性、全国性或国际性之研讨会等和各类形式的会议。
5.1.10         直接或与政府或其他机构合作进行一切有利于实现上述宗旨之合法活动。
5.1.11         可依据法律程序可抵押、转让或出让土地、建筑物或其他财产,唯必须经过中央代表大会或特别中央代表大会之四分之三出席代表之同意。


第六条款         非政治
6.1         青运将不受任何政党利用或控制,亦不参与政党之政治活动。


第七条款         标志
7.1         青运标志中心是一个巨轮,象征青运以推动青年自立自强,催化社会兴革发展为中心哲学,诚如时代巨轮恒然往前发展、演进。
巨轮的核心是英文名称与「Y.M.M」之联体字母象征马来西亚青年运动(青运)乃是转动时代巨轮的中轴与动力。
其颜色为蓝底白字。蓝色代表服务、参与、贡献与尊严,白色代表青年的纯洁、光明与希望。


第八条款         会员
8.1         青运开放于年龄由十五岁至四十岁之所有马来西亚青年。
8.2         欲申请入会者,须填写青运之入会申请表格,经一名会员介绍,然后由支会寄交所属之州分会,再由州分会呈交于青运总秘书,最后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定,为最后之决定。
8.3         大学或大专学院之在籍学生将不被接受为青运会员,除非已先获得有关大学或院方之签准书。
8.4         入会基金五零吉。
8.5         永久会员须缴纳五十零吉或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时势所制定的价格,会员费全部呈交总会。永久会员的合法性至四十岁为止。
8.6         普通会员年捐四零吉,由入会之日期至该年年底止。年捐全部呈交总会。
8.7         会员须呈交三零吉以作为转支会或由普通会员转至永久会员之费用。
8.8         所有年捐必须呈交总财政,并由总财政发出正式收据。凡在十二月卅一日前缴清会员年捐于总财政者,方有资格出席下届之常年代表大会。(以下被称为“合格会员或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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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款         组织
9.1         中央代表大会
9.1.1         青运之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央代表大会。
9.1.2         中央代表大会将由下列成员(简称中央代表)组成,他们的任期为两年:
a)         每一合格的州分会可根据合格会员人数选出中央代表。每一州分会代表人数不可超过五十人,如章程9.3.1B项。
b)         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成员,如章程之9.2.1A条所示。
c)         全国稽查两名。
9.1.3         中央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之合法人数须有中央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或中委会人数之两倍,以何者较少为准。
9.1.4         中央代表大会之职权:
a)         确定章程之实行及组织形式。
b)         制定政策以监督青运各项计划与活动。
c)         审查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常年报告及接纳稽查后的帐目。
d)         决定青运与国内或国际性组织之关系。
e)         重新选举任期已满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及两名稽查。
9.2         中央执行委员会
9.2.1A         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包括:
a)         总会长一名,署理总会长一名,副总会长八名,总秘书一名,署理总秘书一名,助理总秘书一名,总财政一名,副总财政一名及全国组织秘书一名。
b)         票选中央委员二十名。
c)         总秘书,署理总秘书,助理总秘书,总财政,副总财政,全国组织秘书由总会长委任,被委任者必须是中央代表。总会长经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最多可委任七名中委,被委任者必须是中央代表,委员会有权撤除上述有关的委任。
d)         各州分会之主席为当然州驻总会代表,如果他没有担任前述条文所列的职位。如州主席是中委,则州分会有权另委州驻总会代表。
9.2.1B         当然中委及委任中委之职权与票选中委相同,并统称为中委。
9.2.2         中央执行委员会职委任期为二年。
9.2.3         中央执行委员会每三个月必须召开会议至少一次。
9.2.4         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委员会成员之一半或二十位,以何者较少为准。
9.2.5         任何中委,若无充分书面理由而连续缺席会议两次,将丧失其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资格。
9.2.6         除总会长一职之外,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填补任何出现之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空缺职位,被委任者必须是中央代表或州驻总会代表。
9.2.7         如果总会长停止掌职,署理总会长将代理其职,至另一位新的总会长在选举年之中央代表大会上被选出为止。如果代理总会长在新任总会长还未选出之前,以任何理由停止掌职,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在八位副总会长之中选出一名为代理总会长。
9.2.8         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职权:
a)         执行中央代表大会之议决。
b)         经中央代表大会批准下拟定青运之财政预算及安排有关融资。
c)         进行各种形式会议,调查及研究,并设立必要机构以推动有关会议,调查及研究。
d)         视需要而设立州分会及批准县会及支会之成立。
e)         批准青运会员之申请书。
f)         在不违反青运章程之情况下拟定,修正或取消条款及细则以加强青运之行政效率。这些条款及细则将被视为章程的一部分,并享有与其同等地位及效力。
9.2.9         总会长将主持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所有会议,于双方票数相等时,他拥有决定权。若有特别事故,他有权召开中央代表大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之紧急会议。
9.2.10         如果总会长缺席,署理总会长有权代理前者主持一切会议及处理事务。如果总会长和署理总会长缺席,则任何一位副总会长将代为行使彼等之职权。
9.2.11         除了有关财政事务外,总秘书须保存一切记录及负责其正确性。他亦负责呈报在二零零七年青年团体与青年发展法令下所规定的常年报告。他须发出会议通知书及保存 会议记录,亦需保存全国青运会员之名册。总秘书有权支配三千零吉内之款项。任何超过三千零吉之开支,必须经过总会长、总秘书和总财政之批准。如果超过十千 零吉者,则需经过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批准。
9.2.12         署理总秘书应协助总秘书并在总秘书缺席时代其行使职权。如果总秘书和署理总秘书缺席,助理总秘书将代为行使彼等之职权。
9.2.13         总财政可保存不超过三千零吉之手头现款,如超过此数目,则须以青运之名义存入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指定的银行里。如欲取出任何款项,除了总财政签署外,尚得经总 会长或总秘书其中一人之联署。总财政有权签署所有收到款项之各种收据。副总财政应协助总财政并在总财政缺席时代其行使职权。
9.2.14         中央常务委员会:
        中央常务委员会由总会长、署理总会长、八名副总会长、总秘书、署理总秘书、助理总秘书、总财政、副总财政、全国组织秘书及一到四位由常务委员会所委任之成员 组成,所有成员皆拥有表决权,常务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委员会成员之一半。该委员会的任期与中央执行委员会相同,并拥有下列职权:
a)         执行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议决。
b)         处理任何紧急事件。
c)         制定及执行青运外交政策。
d)         协调总会所有活动。
9.3         州分会
9.3.1         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在每一州成立分会。总秘书须召集在该州之成立会议,但该会议至少须有二十名居住在该州之会员出席始能生效。
9.3.1A         州分会在任何时候必须至少拥有三个或以上的合格支会及至少八十名会员,他们必须是截至上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已缴清年捐之有效会员,方可成为合格州分会。
9.3.1B         每一合格州分会必须按照以下方法选出中央代表,出席中央代表大会;
i)         在会员名册内的首一百名合格会员中选出四名代表。
ii)         在会员名册内的另九百名合格会员中,每五十名选出一名代表。
iii)         在会员名册内剩余的合格会员中,每一百名会员选出一名代表,直至根据本条款选出的代表大会代表人数达至最高限额的五十名代表为止。
9.3.2         州分会必须在每年五月十五日至六月十五日之间召开常年大会,如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州代表以书面提出要求,或在州分会理事会,州主席或中央执行委员会之训令下,州分会秘书可在卅天内召开特别大会。
9.3.3         州分会大会的代表(简称州代表)将包括下列成员,他们的任期为两年:
a)         每一支会可派三名代表,另一百名合格会员,可增派一名代表,唯每个支会的代表人数不可超过七名。
b)         每一县会可派三名代表。
c)         州分会理事会的成员。
d)         州分会之两名稽查。
9.3.4         州分会代表大会之合法人数须有州分会代表总人数的二分之一或理事会成员之两倍,以何者较少为准。
9.3.5         以下是州分会代表大会所讨论之事项:
a)         宣读和覆准前期议案。
b)         审核州分会理事会之帐目及全年报告。
c)         重新选举任期已满的州分会理事会之理事。
d)         重新选举任期已满的两名稽查。
e)         选出中央代表出席中央代表大会。
f)         任何提案须于七天前以书面向州秘书提出。
9.3.6         州分会理事会包括
a)         主席一名,署理主席一名,副主席四名,秘书一名,署理秘书一名,财政一名,组织秘书一名。
b)         票选理事至少十名至最多十五名。
c)         州主席将委任州秘书,州署理秘书,州财政,州组织秘书,被委任者必须是州代表。州主席经州分会理事会同意,最多可委任五名理事,州分会理事会有权撤除有关委任。
d)         各县会主席(如有)为当然州理事,如县会主席是州理事,则另委代表。
9.3.7         如州主席是中委,州理事会有权委任或更改州理事成为州驻总会代表。唯被革除的州驻总会代表不能在同一届重新被委任。
9.3.8         委任理事、各县驻州分会代表之职权与票选理事相同,并统称为州理事。
9.3.9         州分会理事会每两个月召开会议至少一次。
9.3.10         州分会理事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该州理事会成员之一半或十二位,以何者少数为准。
9.3.11         任何理事若无充份书面理由而连续缺席会议三次,将丧失其理事资格,州分会理事会有权填补任何出现州分会理事会之空缺职位。
9.3.12         州分会理事会有权填补出席中央代表大会之代表空缺,如有关代表以书面辞职或逝世。
9.3.13         州分会主席为会议中之当然主席及须签署各种记录。于双方票数相等时,他拥有决定权。如果遇有特别事宜,他有权召开特别大会或州分会理事会紧急会议。
9.3.14         如果主席缺席,署理主席有权代理,如果主席和署理主席都缺席,将由任何一位副主席代理其职权。
9.3.15         州分会秘书必须依照章程主持州分会之事务及执行州分会理事会之指示。他须发出通知书,并保存州内各县及支会的会员登记册。州分会秘书有权支配两千零吉内之款 项,超过此数目之开支,则须经过州分会主席,秘书及财政之批准。任何超过五千零吉之开销款项,必须先经过州分会理事会之批准。
9.3.16         州分会署理秘书须协助秘书处理各项事务,并在其缺席时代理其职权。
9.3.17         州分会财政负责整个州分会之款项、保存州分会之帐目,并负责向总财政汇报州分会、县会及支会拨款数目。
9.3.18         州分会之基金及财产为青运之共同财产,州分会财政有权保存不超过五百零吉之手头现款。如超过五百零吉者,应以州分会之名义存入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批准之银行。
9.3.19         州分会财政每三个月须将帐目呈交给全国总财政,作为后者之记录资料。
9.3.20         州分会理事会之任何筹款计划,必须预先以书面通知中央执行委员会。当该项计划完成后,必须于卅天内将帐目呈交总财政。任何拨款申请之副本须呈总财政,并于拨款申请批准后,在卅天内呈报总财政。
9.3.21         州分会理事会有权设立各小组以执行州内之各项计划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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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县会
9.4.1A         在州分会理事会认为适宜并经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下可在拥有至少三个支会的政府行政县区内成立县会。在成立县会大会中,至少需有二十名来自县内之会员出席。
9.4.1B         县会必须拥有至少三个合格支会,才是合格的县会。
9.4.2         州分会理事会将拥有控制县会的权力,并且在任何县会拒绝执行中央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代表或州分会理事会的规则或决定之情况下,有权冻结或接管之。被冻结或接管之县会可在十四天内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上诉,后者之决定为最后决定。
9.4.3         县会代表大会须于每年四月十五日至四月三十日之间召开,如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县代表以书面提出要求,或在县会主席或州分会理事会或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训令下,县会秘书得在卅天内召开特别大会。
9.4.4         县会代表大会将包括以下之代表(简称县代表)其任期与中央执行委员会相同:
a)         每支会可派五名已缴清年捐之代表,其中支会主席,秘书为当然代表,如他们没有担任县会理事会之任何职位。
b)         县会理事会之全体成员,如章程9.4.7A项。
c)         县会稽查。
9.4.5         县会代表大会之合法人数须有县会代表人数的二分之一或县会理事会成员之两倍,以何者较少为准。
9.4.6         以下为县会代表大会所处理之事宜:
a)         宣读和覆准前期议案。
b)         接纳经过稽查之常年帐目和县会理事会之常年报告。
c)         于任期届满时,选出三名代表出席州分会代表大会。
d)         于任期届满时,选出县会理事会理事。
e)         于任期届满时,选出两名稽查。
f)         处理任何其他事宜,这些事宜至少须于七天前以书面通知县会秘书。
9.4.7A         县会理事会包括:
a)         主席一名,署理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秘书一名,副秘书一名,财政一名,组织秘书一名。
b)         不少过六名但不超过十二名票选理事。
c)         县会秘书,副秘书,财政,组织秘书将由县会主席委任。县主席经县会理事会同意,最多可委任四名理事,被委任者必须是县会代表,县会理事会有权撤除上述有关委任。
9.4.8         县会理事会每两个月至少须召开一次会议。
9.4.9         县会理事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县会理事会成员人数之一半或最少十人,以何者较少为准。
9.4.10         任何县会理事会理事若无充分书面理由而连续缺席县会理事会会议三次者将丧失其理事资格。县会理事会有权填补任何可出现的空缺。
9.4.11         县会理事会有权填补派往州代表大会代表中所可能出现的任何空缺,如有关代表以书面辞职或逝世。
9.4.12         县会主席将主持所有的县会理事会会议及签署一切记录。在双方票数相等时,他拥有决定权。他有权召开县会代表大会或县会理事会之紧急会议以处理特别事故。
9.4.13         如果县会主席缺席,署理县会主席将代理其职权,如果前两者皆缺席,其他的副主席之一将代替履行主席之职责
9.4.14         县会秘书将依据青运规则处理县会之事务以及执行县会理事会之指示。他将发出会议通知书。
9.4.15         县会助理秘书将协助县会秘书并且在后者缺席的情况下履行其职责。
9.4.16         县会财政将负责县会的一切财务,并得保存帐目。
9.4.17         县 会之基金及财产为青运之共同财产。县会财政有权保存不超过三百零吉之手头现金,任何超出这些数目,应以县会之名义存入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所批准之银行。县会 秘书有权支配三百零吉以内之款项。任何超出三百零吉数目必须得到县会主席、秘书及财政之批准。任何超过一千零吉之数目必须得到县会理事会之批准。
9.4.18         县会财政每年必须向总财政及州分会财政提呈帐目报告,作为州分会及总会之资料记录。
9.4.19         县会理事会所有筹款计划必须预先以书面通知州分会。在上述计划完成的卅天内必须向州分会财政提呈帐目报告。任何拨款申请之副本须呈交总财政及州分会财政,并于拨款申请批准后,在卅天内呈报总财政及将副本呈交州分会财政。
9.5         支会
9.5.1A         如果州分会理事会认为适宜,州分会可在该州地区或市镇设立支会,唯必须得到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批准。至少须有二十名会员方可成立一支会。
9.5.1B         如有县会,新成立的支会将自动成为县会会员。
9.5.2         支会理事将在支会会员大会中选出,其中包括主席一名,署理主席一名,副主席两名,以及不少过五名但不超过九名理事,两名稽查,任期为两年。
9.5.2A         支会主席将委任支会秘书,助理秘书,财政。支会主席经支会理事会同意,最多可委任两名理事,理事会有权撤除上述有关委任。
9.5.3         支会会员大会之法定人数为支会会员之半数或者支会理事会理事人数之两倍,以何者较少为准。
9.5.4         支会理事会会议法定人数为理事会成员之半数或至少七位,以何者较少为准。
9.5.5         任何理事若无充份书面理由而连续缺席会议三次者将丧失其支会理事会理事资格。支会理事会有权填补任何可能出现的空缺。
9.5.6         支会理事会有权填补派往州代表大会和县代表大会中所可能出现的空缺。
9.5.7         州 分会理事会将拥有控制州内支会的权力,并且在任何支会拒绝执行中央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代表大会、州分会理事会、县会代表大会或县会理事会的 规则或决定之情况下,有权冻结或接管之。被冻结或接管之支会可在十四天内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上诉,后者之决定为最后决定。
9.5.8         支会会员大会必须在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之间召开。如有超过三分之一以上合格会员以书面提出要求,或在支会主席或县会理事会或州分会理事会的训令下,支会秘书得在卅天内召开特别大会。
9.5.9         以下为支会常年大会所处理之事项:
a)         宣读与覆准前期议案。
b)         接纳经过稽查之常年帐目和支会理事会之常年报告。
c)         于任期届满时,选出支会理事会之理事。
d)         于任期届满时,选出两名稽查。
e)         于任期届满时,选出派往县会代表大会的五名代表。
f)         于任期届满时,选出派往州代表大会的代表。
g)         处理任何其他事项,这些事项至少必须于七天前以书面通知支会秘书。
9.5.10         支会主席将主持所有的支会理事会会议与签署一切记录。于双方票数相等时,他拥有决定权。他有权召开支会或支会理事会的任何紧急会议以处理特别事故。
9.5.11         如果支会主席缺席,支会署理主席将代替其职位。如果两者皆缺席,副主席将履行主席之职责。
9.5.12         支会秘书将依据青运规则处理支会事宜与执行支会理事会的指示。他将发出会议通知书与保存一切会议的记录。他得保存一份支会会员名册。
9.5.13         支会助理秘书将协助支会秘书,并在后者缺席的情况下履行其职责。
9.5.14         支会财政将负责支会的一切财务。他得保管帐目,鸠收年捐并通过州分会财政将所有收集之年捐呈交给总财政。他得通知拖欠年捐的支会会员以通过支会秘书与州分会秘书通知中央执行委员会由于丧失会员资格而被删除名字的人士。
9.5.15         支会理事会的一切筹款计划必须得到州分会理事会之批准。在上述计划完成的三十天内必须向州分会财政呈报帐目。任何拨款申请之副本需交总财政、州分会财政及县会财政,并于拨款申请批准后,在卅天内呈报总财政,副本呈交州分会财政及县会财政。
9.5.16         支 会之基金及财产将成为青运之共同财产,支会财政可保存不超过三百零吉之现款,任何超过此数目者将以支会之名义存入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之银行。支会秘书有权批准不超过三百零吉以内之款项。任何超出此数目者必须得到支会主席、秘书及财政之批准。任何超过一千零吉之开支须获得支会理事会之批准。
9.5.17         支会财政每年必须向总财政、州分会及县会财政呈报帐目,作为后者之记录资料。
9.6         名誉职位
9.6.1         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理事会、县会理事会、支会理事会有权委任显要人物,专业人士或对青运有功同志及社会热心人士为赞助人、名誉顾问、医药顾问、法律顾问、会务顾问或单位顾问,其任期与相对之委员会/理事会相同。
9.7         运行规则
        青运各级组织之行政活动规则须以青运总会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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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款         会议
10.1         中央代表大会之常年大会
10.1.1         中央代表大会需在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之间召开常年大会,所处理之事项如下:
a)         宣读与覆准前期议案。
b)         接纳常年报告。
c)         接纳并通过稽查后之常年帐目。
d)         于任期届满时,选出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
e)         于任期届满时,选出两名稽查。
f)         处理任何于至少七天前以书面通知总秘书的其他事项。
10.2         中央代表大会之特别大会
10.2.1         总会长或中央执行委员会可召开特别大会,或者在至少相等于三分之一以上的有效中央代表以书面向总秘书提出要求下召开。后者必须在收到上述要求的十四天内确定特别大会日期,并如期召开特别大会。特别大会只处理所提出的特别事项,此事项须注明在议程内。
10.3         会议通知
10.3.1         中央代表大会或州分会代表大会或县会代表大会或支会会员大会之常年大会会议通知书至少须于两星期前发出。
10.3.2         中央代表大会或州分会代表大会或县会代表大会或支会会员大会之特别大会会议通知书至少须于十天前发出。
10.3.3         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理事会、县会理事会和支会理事会所有的会议通知书至少须于七天前发出。
10.4         在会员要求下而召开的会议,如果在所确定会议之时间半小时后乃不足法定人数,则此项会议将取消。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该会议将展延至不早于七天而不超过十四天的一个日期。在该展延的会议中,所出席的代表将构成法定人数。唯展延的支会会员大会出席人数最少须要七位。
10.5         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州分会理事会或县会理事会或支会理事会将委任一名议长以主持中央代表大会或州分会代表大会或县会代表大会或支会会员大会。议长须主持与控制大会顺利进行以及取消任何不遵守会议规则之代表或会员之出席会议资格。
10.6         青运各级选举年度须与中央执行委员会之选举年度相同,任何在其他年度进行选举之单位需在该年进行重选。
10.7         一切信件、文件及相关资料可通过电子邮件传送。有关电子邮件具有与传统邮寄方式相同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款         投票
11.1         任何须经由中央代表大会或州分会代表大会或县会代表大会或支会会员大会票决的事项,则每一出席的代表或会员将只拥有一票。在双方票数相等的情况下,该事项将视为不被通过。
11.2         任何须经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州分会理事会或县会理事会或支会理事会会议票决之事项,每一委员/理事将只有一票,在双方票数相等时,总会长或主席将拥有决定权。
11.3         选举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州分会理事会或县会理事会或支会理事会之委员/理事时,将以秘密投票方式进行。所有其他事项将由会议决定以秘密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
11.4         拖欠年捐之会员在任何大会中将没有投票权,也没有资格被选为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州分会理事会或县会理事会或支会理事会之委员/理事。


第十二条款         候选人、代表之资格
12.1A         青运各组织职位之候选人及其提议人、附议人,必须为中央代表大会、州分会代表大会、县会代表大会之合格代表或支会合格会员,并于该选举年一月一日不得超过四十岁。
12.1B         总会长、州主席、县会主席、支会主席可重选连任,唯任期不可超过三届六年。
12.2         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理事会与县会理事会之候选人必须出席中央代表大会、州分会代表大会或县会代表大会之代表。
12.3         出席中央代表大会和州分会代表大会之代表在有关大会举行该年一月一日须成为合格会员至少一年。总会长可在特别情况下,并在获得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后豁免此项条款。
12.4         所有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理事会、县会理事会与支会理事会之侯选人以及所有担任执行任务的人员须为马来西亚公民。
12.5         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理事会、县会理事会或支会理事会之任何成员不得在同一委员会/理事会内担任超过一个职位。
12.6         青运各级组织之受薪职员将无选举权,亦不得成为各级组织大会之代表。


第十三条款         中央咨询委员会
13.1         中央执行委员会有权委任一个至少五名成员或最多十五名成员的中央咨询委员会,其任期与前者相同。
13.2         中央咨询委员会将成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在制定青运之政策、计划与活动的咨询机构。
13.3         中央咨询委员会之委员们将在他们之中选举一名主席与一名秘书。中央咨询委员会会议之法定人数为委员会人数之一半。
13.4         中央咨询委员会在必要时将召开会议,其秘书至少须于十四天前发出通知书于中央咨询委员会之委员。
13.5         中央咨询委员会之主席将主持中央咨询委员会所有的会议并签署一切记录。在双方票数相等时,他拥有决定权。他有权召开中央咨询委员会之紧急会议以处理特别事故。
13.6         中央咨询委员会之秘书将根据青运规则处理中央咨询委员会之事务以及执行其指示,他将发出会议通知书以及记录中央咨询委员会所有的会议。


第十四条款         产业管理人
14.1         根据2007年青年团体与青年发展法令11(b)条文,青运可委任总会长、总秘书及总财政为产业管理人,他们在任期内有权执行管理产业的工作及有权联名签署青运的不动产买卖,抵押或出让的任何文件。当他们中委任期结束时,此管理权力也自动结束。
14.2         总会长、总秘书及总财政(产业管理人)不能抵押、转让或出让青运的产业,唯必须获得中央代表大会或特别代表大会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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