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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青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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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01:46 PM |只看该作者
第十五条款         纪律委员会
15.1         一个纪律委员会将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中选出,包括七名至少来自四个不同州属之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组成,其任期为两年。该委员会有权冻结及接管任何州分会、 县会或支会,暂停职权或撤职或冻结以及开除会员籍,并处理其他投诉和来自会员、各级执委,州级或以下单位之上诉,受影响之会员。执委或单位可在纪律委员会 的裁决发出后十四天内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上诉。
15.2         纪律委员会将从他们之中选出主席一名与秘书一名。纪律委员会之会议合法人数为其人数之一半。
15.3         当需要时,纪律委员会可随时召开会议。纪律委员会之秘书须于三天前发出通知。
15.4         纪律委员会之主席将主持所有纪律委员会之会议以及签署一切记录。在双方票数相等时,他拥有决定权。
15.5         纪律委员会之秘书将依据青运规则处理纪律委员会之事务以及执行纪律委员会之指示。他将发出会议通知书以及记录纪律委员会所有的会议。
15.6A         纪律委员会之裁决为最后决定。
15.6B         如有上诉,中央执行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将是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款         财务
16.1         青运之常年收支帐目以及资产负债表必须刊载于常年报告中以便呈交给中央代表大会,其副本必须连同常年大会通知寄交中央代表大会之代表。
16.2         青运之收入与财产以及所有收入之款项只能用作促进、提倡与执行青运之宗旨。其任何部分不能当作股息花红或盈利付给青运之任何会员。为正当的付给薪酬或费用或两者予任何青运之职员或雇员或青运之任何会员或其他为青运提供服务之人士将不受禁止。
16.3         青运总会或州分会或县会或支会之稽查必须稽查总会或州分会或县会或支会各自该年的帐目,以及准备报告呈交中央代表大会或州分会或县会或支会之常年大会。在他 们的任期内,在总会长或主席需要的情况下,稽查须在任何日期审查任何时期的帐目,并呈报给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州分会理事会或县会理事会或支会理事会。
16.4         总会、州分会、县会及支会稽查之选举方式与中央执行委员会、州理事会、县理事会及支会理事会成员相同。
16.5         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理事会,县会理事会及支会理事会之稽查须查核委员会/理事会之帐目,以便呈交给有关大会通过。如稽查不论任何理由无法执行其职责,将 由属上单位之稽查审核帐目,支会之帐目由属上县会或州分会(如无县会)之稽查审核,县会之帐目由属上州分会之稽查审核,州分会之帐目由总稽查审核。
16.6         如稽查出现空缺,可于中央代表大会、州代表大会、县代表大会及支会会员大会中推选填补。
16.7         各单位的财政报告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16A条款         青运基金会董事部委员会
16A.1         基金会名称
        本基金会定名为“马来西亚青年运动慈善及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16A.2         宗旨
        基金会宗旨为:
a)         赞助各族文化教育慈善机构。
b)         赞助各族文化教育及慈善活动。
c)         救济病患灾黎家境清寒及急需援助之人士。
d)         赞助大马青年子弟从事教育事业。
e)         赞助大马青年子弟进修青年及文化相关课程。
16A.3         基金会会址
        基金会会址设在青运总会会所:
No.12-B, Jalan Kancil, Off Jalan Pudu, 55100 Kuala Lumpur.
16A.4         基金
        
a)         基金会可向青运会员募捐。
b)         基金会可视情况所需,向社会人士募捐。
c)         基金会的基金应存放於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之银行或拥有执照之金融机构。
d)         在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并授权下,基金会有权利为基金利益购买置任何不动产,为此行动必须事先获得青运中央委员会的批准。
e)         基金会不可从事商业活动以及运用其产业作为商业用途。
f)         基金会经稽查的常年帐目以及董事部成员名单必须每年向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呈报。
g)         基金会经稽查的常年帐目以及董事部成员名单必须每年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总监位于吉隆坡的总部呈报。
16A.5         永久会员籍
        
a)         二十一岁的马来西亚公民或在马来西亚注册的社团或商业机构。
b)         捐助基金会之社团或商业机构最少五千零吉者,个人最少一千零吉者将成为永久会员。
c)         欲申请入会者,需填写会员之入会申请表格,经一名会员介绍及另一名中委附议,最后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定为最后之决定。
16A.6         丧失会员的资格
        
a)         个人遭到刑事案定罪者或破产者。
b)         公司倒闭。
c)         医院鉴定精神病患或失常者。
d)         本身要求退出。
e)         本身违反青运章程及规则。
16A.7         会员大会
a)         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俾接纳董事部往年会务的报告及经稽查帐目。
b)         会员大会为基金会最高机构。法定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一半或董事的两倍,视何者为少。并选出最少十名至最多二十五名董事部成员及稽查两名,并在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改选后六十天内选出。
c)         首五十名会员的董事部有特权选出成员为十名,每二十五名会员增加一名会员董事。
16A.8         组织结构
        
a)         董事部成员将由票选会员董事及非会员董事组成。
b)         非会员董事之人数须与会员董事人数相等,并由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推荐。
c)         董事部成员将在他们之中选出一名董事长、一名署理董事长、三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秘书、一名董事副秘书、一名董事财政、一名董事副财政等九位董事常委。
d)         董事部会议之法定人数为最少十五人或董事部成员一半,视何者为少为准。
e)         董事部每六个月须召开会议至少一次。其董事秘书至少需于十四天前发出通知书于董事部成员。
f)         董事部之董事长将主持董事部所有的会议并签署一切记录。在双方面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拥有决定权。董事长有权召开董事部之紧急会议以处理特别事故。
g)         董事部之董事秘书将根据青运规则处理董事部之事务并执行其指示。董事部将发出会议通知书及记录董事部所有的会议。
h)         董事部有权成立任何小组,以有效的执行其任务。
16A.9         职权及任务
        
a)         董事长主持所有会议,倘正缺勤,则由署理董事长代行其职务。
b)         董事秘书处理基金会的一切事务,包括执行一切议决案。
c)         董事副秘书协助董事秘书处理其职务倘董事秘书缺勤,则由董事副秘书代行其职务。
d)         董事财政掌管基金会收支款项,手上不得存有超过一千零吉之款项,超出此数额时,必须储存於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之银行或拥有执照之金融公司的户口中。
e)         董事副财政协助董事财政处理其职务,倘董事财政缺勤时,则代行其职务。
f)         所有银行支票需由三名委员,即以下每一职组中的一名委员签署:
i)董事长或署理董事长。
ii)董事秘书或董事副秘书。
iii)董事财政或董事副财政。
g)         董事部在收取任何款项时,必须发出由基金会秘书处所供给之临时收据,并尽快将款项交给基金会财政部存入银行户口中,以及由基金会财务部发出正式收据给捐款人。
h)         基金会董事常委负责基金会的一切联络工作。其他董事协助处理基金会的一切事务。
16A.10         支出款项权力
        董事长或董事秘书有权批准任何五千零吉以内之开支或费用,超过五千零吉,则需得董事部常委会的批准。
16A.11         审查小组
        由董事部的成员中委任五名董事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审查教育及慈善基金的申请,并推荐给董事部裁决。
16A.12         解散
        倘基金会解散,其基金扣除合法债务后,余款需捐献予联邦或性质与类似本基金会,并获得马来西亚内陆税收总监准之任何机构。
16A.13         修改细则
        青运中央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撤除、增加以上条规。


第十七条款         修正
17.1         这些规则可在任何中央代表大会中增加、废除或修正,唯必须以书面在三十天前发出修正建议通知书,任何更改或修正必须得到青年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款         规则之释义
18.1         关于这些规则的释义,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诠释将是最后的决定,除非经中央代表大会加以撤销。中央执行委员会可全权处理不在此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款         会员登记册
19.1         全国总会、州分会、县会和支会所保有之会员登记册必须包括以下之细节: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职业、以及入会日期。


第二十条款         解散
20.1         除非得到青运中央代表大会为此目的而召开的大会中不少过五分之三的青运代表们之同意,青运将不解散。
20.2         如果青运在上述条款下解散,则青运所有的合法债务必须还清,剩余的基金则由中央代表大会所决定的任何方式分配。
20.3         中央执行委员会所签署的解散通知须于解散后的十四天内呈交青年社团注册官。
备注:         
i)         以上章程条款已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日之第三十六届中央代表大会通过全面修正,并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获青年社团注册官批准生效。
ii)         本章程内容如有发生争执,将依据英文版本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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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2 01:47 PM |只看该作者
马来西亚青年运动(青运)普通条规 – 华文版本

1支会之成立

根据青运章程第9.5.1A项,任何支会之成立,必须由所属之州分会推荐,经中央执行委员会之正式覆准,方受承认。成立新支会细则如下:
(a)新支会之成立,须填写《成立支会/县会申请书》HQ-Form(5)一式四份,其中三份寄给所属之州分会,另一份则呈总会备案。
(b)有关州分会若收到成立青运支会申请书时,必须经其州理事会讨论后,在申请书之〖州分会专用栏〗上清楚地填写及签署,然后将其中两份申请书再转呈总会,另一份则由州分会保存。
(c)总会在处理新支会/州分会所呈之成立青运支会申请书的方式,有下列三种情况:

i. 当州分会同意有关新支会成立之申请时,得由总会长及总秘书在其申请书上审核批准后,再转呈青年社团注册局申请注册。经当局批准申请并发出注册证后,总会将 复函连同注册证副本寄予有关州分会和支会以通知批准新支会成立之事宜。若总会长或总秘书认为有关新支会之申请有疑问之处,有关申请书将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 讨论,再做最后决定。
ii.若州分会不同意有关新支会之成立时,其所提呈之不同意的理由,将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讨论,再做最后决定。
iii.若总会收到新支会所呈上之申请书,在二十一天内尚未获得所属之州分会提呈意见时(如以上第1(b)项所示),总会将与有关各造进行调查,再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做最后决定。

(d)有关申请之新支会若获得青年社团注册局之批准成立后,须即刻成立筹备委员会,并将其名单交由所属之州分会,然后州分会再与有关新支会之筹委会安排召开第一届支会会员大会,并选举第一届理事会。
(e)支会理事会成员如下:
1.主席一名 4.秘书一名 7.理事五名至九名
2.署理主席一名 5.助理秘书一名 8.稽查两名
3.副主席两名 6.财政一名

上述理事,除了秘书、助理秘书及财政由主席委任,以及稽查在大会提名选出之外,其余理事须以提名表格在选举日七天前呈交支会筹委会秘书处。

(f)在未召开会员大会前十四天,支会筹委会主席/秘书须发出通知会员出席会员大会。有关合格之会员将依照该筹委会在会员大会十四天前,交给州分会之《会员入会申请书》为准。
(g)《会员入会申请书》可向州分会购买,州分会须以总会所编印之表格及所规定的价格售卖给支会。
(h)会员大会后的十四天内,支会主席/秘书须填写六份理事名单HQ-Form(6S)并交由其所属之州分会覆准。有关州分会覆准后,再寄给(一)总会;(二)州分会;(三)县会;(四)有关支会;(五)青年及体育部 及(六)青年社团注册局各一份 做为档案。

(i)新成立之支会必须以青年社团注册局所发出的注册证申请开银行户口,并以组织的户口募集款项进行所有组织活动。若没有银行户口之单位,应暂时以属上县会或州分会之银行户口名义募集款项进行活动,不允许用个人名义的户口进行。

2申请入会

(a)每位申请者必须填写两张《会员入会申请书》[Borang Permohonan Menjadi Ahli Y.M.M.],依照身份证所示填写英文名。
(b)每位会员应缴交入会基金五零吉及会员费如下:
i.普通会员:年捐四零吉,由入会之日期至该年年底止。年捐全部呈交总会。
ii.永久会员:须缴交五十零吉或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根据时势所制定的价格,会员费全部呈交总会,永久会员以后免缴年捐。(永久会员须呈上两张护照型近照)

(c)支会在处理入会申请书时,必须依据青运章程第19条款填写《会员名册》[Register of members] HQ-Form(3),连同两张会员入会申请书及应缴款项,交由所属之州分会处理。
(d)州分会收到支会所呈上之入会申请书时,必须在《会员名册》之名表审查其所填写之各项是否准确,然后由州分会主席/秘书在入会申请书签署及盖章表示接受。
(e) 总会在收到有关州分会之会员申请文件时,由总会依照所呈上之《会员名册》发出会员证给每一位申请者,邮寄会员证将依据会员所填写的地址为准。总会将会各寄 一份有关支会之会员名册副本于州分会秘书及支会秘书,作为某会员若遗失其会员证时查询之用。f)《会员名册》可向州分会购买,州分会须以总会所编印之表格 及所规定的价格售卖给支会。(附注:缴交款项请以付给青运总会“Young Malaysians Movement HQ”之割角支票或汇票交州分会处理)。

3会员资格

(a)入会者之申请书,倘获得总会批准,其会员资格将于总会接获其会员入会申请书之日起开始生效。
(b)会员每年依期缴交年捐者,其会员资格之鉴定将依照总会发给之会员证为准。
(c)会员证须由总秘书签署方为有效。若有遗失,会员必须向总会申请并缴交三零吉手续费以补发新会员证。
(d)支会财政每年年底须填写《普通会员缴交年捐名单》[Members Subscriptions List]HQ-Form(4)一式三份,提呈总会申请更换新会员证。会员如有更新个人资料,必须填写并注明“更新资料”在名单上。
(e)支会秘书将上述第3d项中填妥之名单,连同应缴交之会员费(附注:缴交款项请以付给青运总会“Young Malaysians Movement HQ”之割角支票或汇票),如期寄给所属之州分会。
(f)州分会秘书将上述名单,及应缴交之会员费加以审查并签署後,如期将名单及会员费寄上总会申请更换新会员证。总会将会各寄一份有关支会更新会员证之会员名册副本于州分会秘书及支会秘书,作为某会员若遗失其会员证时查询之用。

4申请转会

(a)申请转会者,必须填写两张《会员入会申请书》。
(b)每位转会者必须缴交手续费三零吉,连同现有之会员证呈交新转入之支会申请处理。
(c)支会必须依照上述申请,填写转会者之资料在《会员名册》,并在〖会籍Category of Membership〗栏内写上“转会”两字以便分辨。

5普通会员申请转为永久会员

(a)申请转为永久会员者,必须填写两张《会员入会申请书》。
(b)每位申请者必须缴交手续费三零吉和会员费五十零吉,并须交上两张护照型近照,照片背面请注明姓名及州属/支会名称,以备发新会员证。
(c)支会必须依照上述申请,填写转永久会员者之资料在《会员名册》,并在〖会籍Category of Membership〗栏内写上“转永久”三字以便分辨。

6常年报告

(a)青运各级单位每年都须填报常年报告并直接呈交予总会,以便核准后再转呈青年社团注册局,否则将面对青年社团注册局之吊销训令。
常年报告包括:

i.六份Borang PPB09
ii.六份秘书会议报告(2份马来文版及4份华文版)
iii.六份财政报告Statement B
iv.六份新理事名单HQ-Form(6S)

(b)总会将在每年年初,寄发合格会员名册连同常年报告之有关表格给支/州分会,邮寄地址将依据总会所收到的地址资料为准。常年报告必须在常年大会召开后的三十天内呈上总会处理。

7候选人及代表资格

所 有青运合格会员,在不需要转会的情况下,有权在选举年到全国其中一个合格支会竞选任何职位,唯没有投票权,同时必须得到该支会一名合格会员为提议人及一名 合格会员为附议人。该名会员在中选所竞选的职位后,必须在中选日算起的一个月内完成转会手续,否则该中选将被视为无效。

8诠释

关于这些条规的释义,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诠释将是最后的决定,除非经中央代表大会加以撤销。中央执行委员会可全权处理不在此普通条规规定的任何事项。

9沙巴及砂拉越注册

在《二零零七年青年团体与青年发展法令》还没有在东马落实之前,沙巴和砂拉越州分会及其属下的各级单位将注册在社团注册局之下,直至该法令落实到该州为止。

上述条规于二零零九年三月二十九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修改,由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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