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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款 纪律委员会
15.1 一个纪律委员会将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中选出,包括七名至少来自四个不同州属之中央执行委员会成员组成,其任期为两年。该委员会有权冻结及接管任何州分会、 县会或支会,暂停职权或撤职或冻结以及开除会员籍,并处理其他投诉和来自会员、各级执委,州级或以下单位之上诉,受影响之会员。执委或单位可在纪律委员会 的裁决发出后十四天内向中央执行委员会提出上诉。
15.2 纪律委员会将从他们之中选出主席一名与秘书一名。纪律委员会之会议合法人数为其人数之一半。
15.3 当需要时,纪律委员会可随时召开会议。纪律委员会之秘书须于三天前发出通知。
15.4 纪律委员会之主席将主持所有纪律委员会之会议以及签署一切记录。在双方票数相等时,他拥有决定权。
15.5 纪律委员会之秘书将依据青运规则处理纪律委员会之事务以及执行纪律委员会之指示。他将发出会议通知书以及记录纪律委员会所有的会议。
15.6A 纪律委员会之裁决为最后决定。
15.6B 如有上诉,中央执行委员会所作的决定将是最后决定。
第十六条款 财务
16.1 青运之常年收支帐目以及资产负债表必须刊载于常年报告中以便呈交给中央代表大会,其副本必须连同常年大会通知寄交中央代表大会之代表。
16.2 青运之收入与财产以及所有收入之款项只能用作促进、提倡与执行青运之宗旨。其任何部分不能当作股息花红或盈利付给青运之任何会员。为正当的付给薪酬或费用或两者予任何青运之职员或雇员或青运之任何会员或其他为青运提供服务之人士将不受禁止。
16.3 青运总会或州分会或县会或支会之稽查必须稽查总会或州分会或县会或支会各自该年的帐目,以及准备报告呈交中央代表大会或州分会或县会或支会之常年大会。在他 们的任期内,在总会长或主席需要的情况下,稽查须在任何日期审查任何时期的帐目,并呈报给中央执行委员会或州分会理事会或县会理事会或支会理事会。
16.4 总会、州分会、县会及支会稽查之选举方式与中央执行委员会、州理事会、县理事会及支会理事会成员相同。
16.5 中央执行委员会,州分会理事会,县会理事会及支会理事会之稽查须查核委员会/理事会之帐目,以便呈交给有关大会通过。如稽查不论任何理由无法执行其职责,将 由属上单位之稽查审核帐目,支会之帐目由属上县会或州分会(如无县会)之稽查审核,县会之帐目由属上州分会之稽查审核,州分会之帐目由总稽查审核。
16.6 如稽查出现空缺,可于中央代表大会、州代表大会、县代表大会及支会会员大会中推选填补。
16.7 各单位的财政报告为每年的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16A条款 青运基金会董事部委员会
16A.1 基金会名称
本基金会定名为“马来西亚青年运动慈善及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
16A.2 宗旨
基金会宗旨为:
a) 赞助各族文化教育慈善机构。
b) 赞助各族文化教育及慈善活动。
c) 救济病患灾黎家境清寒及急需援助之人士。
d) 赞助大马青年子弟从事教育事业。
e) 赞助大马青年子弟进修青年及文化相关课程。
16A.3 基金会会址
基金会会址设在青运总会会所:
No.12-B, Jalan Kancil, Off Jalan Pudu, 55100 Kuala Lumpur.
16A.4 基金
a) 基金会可向青运会员募捐。
b) 基金会可视情况所需,向社会人士募捐。
c) 基金会的基金应存放於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之银行或拥有执照之金融机构。
d) 在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同意并授权下,基金会有权利为基金利益购买置任何不动产,为此行动必须事先获得青运中央委员会的批准。
e) 基金会不可从事商业活动以及运用其产业作为商业用途。
f) 基金会经稽查的常年帐目以及董事部成员名单必须每年向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呈报。
g) 基金会经稽查的常年帐目以及董事部成员名单必须每年向马来西亚内陆税收总监位于吉隆坡的总部呈报。
16A.5 永久会员籍
a) 二十一岁的马来西亚公民或在马来西亚注册的社团或商业机构。
b) 捐助基金会之社团或商业机构最少五千零吉者,个人最少一千零吉者将成为永久会员。
c) 欲申请入会者,需填写会员之入会申请表格,经一名会员介绍及另一名中委附议,最后交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中央执行委员会之决定为最后之决定。
16A.6 丧失会员的资格
a) 个人遭到刑事案定罪者或破产者。
b) 公司倒闭。
c) 医院鉴定精神病患或失常者。
d) 本身要求退出。
e) 本身违反青运章程及规则。
16A.7 会员大会
a) 会员大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俾接纳董事部往年会务的报告及经稽查帐目。
b) 会员大会为基金会最高机构。法定人数为会员人数的一半或董事的两倍,视何者为少。并选出最少十名至最多二十五名董事部成员及稽查两名,并在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改选后六十天内选出。
c) 首五十名会员的董事部有特权选出成员为十名,每二十五名会员增加一名会员董事。
16A.8 组织结构
a) 董事部成员将由票选会员董事及非会员董事组成。
b) 非会员董事之人数须与会员董事人数相等,并由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推荐。
c) 董事部成员将在他们之中选出一名董事长、一名署理董事长、三名副董事长、一名董事秘书、一名董事副秘书、一名董事财政、一名董事副财政等九位董事常委。
d) 董事部会议之法定人数为最少十五人或董事部成员一半,视何者为少为准。
e) 董事部每六个月须召开会议至少一次。其董事秘书至少需于十四天前发出通知书于董事部成员。
f) 董事部之董事长将主持董事部所有的会议并签署一切记录。在双方面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拥有决定权。董事长有权召开董事部之紧急会议以处理特别事故。
g) 董事部之董事秘书将根据青运规则处理董事部之事务并执行其指示。董事部将发出会议通知书及记录董事部所有的会议。
h) 董事部有权成立任何小组,以有效的执行其任务。
16A.9 职权及任务
a) 董事长主持所有会议,倘正缺勤,则由署理董事长代行其职务。
b) 董事秘书处理基金会的一切事务,包括执行一切议决案。
c) 董事副秘书协助董事秘书处理其职务倘董事秘书缺勤,则由董事副秘书代行其职务。
d) 董事财政掌管基金会收支款项,手上不得存有超过一千零吉之款项,超出此数额时,必须储存於青运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之银行或拥有执照之金融公司的户口中。
e) 董事副财政协助董事财政处理其职务,倘董事财政缺勤时,则代行其职务。
f) 所有银行支票需由三名委员,即以下每一职组中的一名委员签署:
i)董事长或署理董事长。
ii)董事秘书或董事副秘书。
iii)董事财政或董事副财政。
g) 董事部在收取任何款项时,必须发出由基金会秘书处所供给之临时收据,并尽快将款项交给基金会财政部存入银行户口中,以及由基金会财务部发出正式收据给捐款人。
h) 基金会董事常委负责基金会的一切联络工作。其他董事协助处理基金会的一切事务。
16A.10 支出款项权力
董事长或董事秘书有权批准任何五千零吉以内之开支或费用,超过五千零吉,则需得董事部常委会的批准。
16A.11 审查小组
由董事部的成员中委任五名董事组成审查小组,负责审查教育及慈善基金的申请,并推荐给董事部裁决。
16A.12 解散
倘基金会解散,其基金扣除合法债务后,余款需捐献予联邦或性质与类似本基金会,并获得马来西亚内陆税收总监准之任何机构。
16A.13 修改细则
青运中央代表大会有权修改,撤除、增加以上条规。
第十七条款 修正
17.1 这些规则可在任何中央代表大会中增加、废除或修正,唯必须以书面在三十天前发出修正建议通知书,任何更改或修正必须得到青年社团注册官批准之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款 规则之释义
18.1 关于这些规则的释义,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诠释将是最后的决定,除非经中央代表大会加以撤销。中央执行委员会可全权处理不在此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款 会员登记册
19.1 全国总会、州分会、县会和支会所保有之会员登记册必须包括以下之细节: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出生日期、职业、以及入会日期。
第二十条款 解散
20.1 除非得到青运中央代表大会为此目的而召开的大会中不少过五分之三的青运代表们之同意,青运将不解散。
20.2 如果青运在上述条款下解散,则青运所有的合法债务必须还清,剩余的基金则由中央代表大会所决定的任何方式分配。
20.3 中央执行委员会所签署的解散通知须于解散后的十四天内呈交青年社团注册官。
备注:
i) 以上章程条款已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日之第三十六届中央代表大会通过全面修正,并于二零零八年七月二十九日获青年社团注册官批准生效。
ii) 本章程内容如有发生争执,将依据英文版本为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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