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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控4強姦1雞姦罪‧文冬殺人魔監115年50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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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尤美
时间:
2013-2-6 07:22 AM
标题:
控4強姦1雞姦罪‧文冬殺人魔監115年50鞭
國內 2013-02-05 17:41
拉比丁沙迪被扣押到勞勿地庭受審時,臉部毫無表情。(圖:星洲日報)
(彭亨‧勞勿5日訊)因果報應,因淫念而不斷強姦,甚至雞姦手無寸鐵的女童和少女,文冬殺人魔兼淫賊因此換來共115年的牢獄之苦,不但如此,他還得面對50下的鞭笞刑罰。
42歲被告拉比丁沙迪面對4條強姦控狀和1條違反自然性行為(雞姦)控狀,勞勿地庭法官慕達查迪今午作出判決,拉比丁沙迪4條強姦罪名,各面對25年監禁的懲罰,違反自然性行為罪入獄15年,鞭笞10下。
不過,這只是法庭對被告惡行的第一輪判決,他另有面對罪成即死刑的謀殺控狀。
拉比丁沙迪1月31日在勞勿地庭過堂時承認以上5條罪名,去年前12月13日,他只承認強姦9歲又5個月的華裔女童罪狀。
法官今天宣判被告的5條罪名的刑罰分開執行,即被告完成前一條罪的刑罰之後,再執行另一項刑罰,因此拉比丁需坐牢115年和鞭笞50下。
慕達查迪今午1時12分開始宣判時說,被告犯下的案件十分嚴重,被告在2009年至2011年10月所犯下的強姦和違反自然性行為案件令到大部文冬人恐懼,這些罪案是暴力和沒有人性的行為。
慕達查迪說,受害者分別為是8、9、16和17歲的小童和少女,被告滿足自己欲望的行為使到受害者的身心靈和家人受到傷害,在考慮了各種因素之後,他作出相關判決。
“被告向庭方向警員道歉是不足的,他也要向受害人和她們的家屬道歉。法庭沒有別的選擇,為了社會、受害者和其家人的利益,法庭必須重判,以便達到公平和產生阻嚇的效果。"
法官斥行為可恥沒人性
在強姦9歲女童,法官慕達查迪表示被告的行為可恥及沒有人性,在考慮了被告認罪及向法庭道歉因素之後,他判被告坐牢25年(從被捕日算起)以及鞭笞10下。
在強姦17歲巫裔少女案件中,慕達查迪說,被告使用暴力強姦少女,使到受害人陷入驚慌中,其行為除了使到受害人感到驚慌之外,也摧毀了她的終身幸福。
“如果你有妻女面對這樣的暴力性侵犯,請試想想他們的感受。
“法庭在考慮你認罪及道歉的情況下,判處25年監禁和鞭笞10下,刑期由首案件的出獄日算起。"慕達查迪對被告性侵犯8歲女童的行為表示反感,他說,被告以暴力性侵小女童,給她和家人帶來極大的傷害,因此希望被告在獄中自我反省。
“被告沒有就此求情和悔改,法庭判決被告坐牢25年及鞭笞10下,刑期由完成第一及第二案件刑罰算起。"慕達查迪指被告強姦和雞姦16歲的第四受害人的行為是令人憎恨、可恥和沒有人性的性侵犯行為。
被告沒有要求減刑,沒有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有所懺悔,因此在強姦罪名,法庭判決被告入獄25年,鞭笞10下,由完成第一、第二和第三罪名的刑罰後算起,雞姦罪則入獄15年及鞭笞10下,刑期由完成第四條罪刑罰後算起。
被告要求
獲得寬恕減刑
拉比丁今日上午9時15分被帶到勞勿法庭之後,馬上被押到地庭內待審,案件在10時50分左右開審,下午1時25分完成下判。
地庭在唸完成每項提控時,給於機會讓他求情,對此,拉比丁在強姦9歲女童案件中說,要求在今生和來世中得到寬恕及原諒(memohon ampun dan maaf samada dunia dan akhirat)。
強姦17歲少女案中,被告要求被原諒,因為他在幹案時,在幻覺及醉酒狀況中。他也要求減刑。
在接下來的控狀中,拉比丁沙迪在求情時段沒有作出任何要求。
副檢察司要求法官嚴判
副檢察司阿迪卡以被告嚴重影響市民的情緒,同時讓受害者活在恐懼及創傷中,以及受害人家屬也成為受創的理由,要求法官嚴判,作為警惕作用。
控狀指出,淡馬魯蘇丹阿末沙醫院報告證明,4名受害人的私處受到硬物的插入並造成創傷及撕裂傷痕,創傷時間少於24小時或48小時。同時遭到強姦和雞姦少女的肛門也有傷痕。
警方調查報告指出,拉比丁沙迪承認干下該些獸行,去氧核糖核酸(DNA)測試也證明證物上的污蹟和被告的去氧核糖核酸相同。
由於案件重大,文冬警區主任曼梳也隨同押送被告的警員到地庭聽取判決。
被追捕砍傷警員添一罪
另外,拉比丁沙迪今日在勞勿地庭再面對一項提控,副檢察司阿迪佳指他在被追捕時,企圖致傷一名警員蘇海米,觸犯刑事法典307條文(企圖謀殺),對此他俯首認罪。
勞勿地庭法官慕達查迪把案件案定在3月21日過堂。
刑事法典307條文罪名成立,被告可被判最高監禁20年。
拉比丁沙迪是去年11月14日在文冬豪景花園樹林被追捕時,揮刀砍傷警員蘇海米。當時蘇海米和另一警員阿卡南在屋前與一名居民在聊天,突然發現山上有一名男子使用望遠鏡盯著一間住家,行徑可疑。
雖然當天兩人都沒有上班,不過兩人與居民爬上山向該男子瞭解情況時,對方舉起土製長鎗。蘇海米企圖搶過長鎗彼此發生爭斗,在混亂中,蘇海米被拉比丁沙迪使用藍保刀砍中左邊頸項,後來一位居民也來協助,成功把殺人魔捉住。
拉比丁面對的控狀
1.2009年7月9日凌晨2至3時凌晨在文冬雙溪馬朗福順花園一間民宅內強姦一名9歲又5個月的華裔女童;
2.2010年6月21日凌晨1時至3時在吉隆坡與文冬路第五公里處一民宅內強姦一名17歲巫裔少女;
3.2011年4月29日凌晨12時30分至1時30分,在文冬吉打里士曼迪巷強姦一名8歲又2個月的馬來女童;
4.2011年10月12日凌晨1時至2時30分在吉打里一民宅強姦16歲又5個月的馬來少女,以上4條強姦案觸犯觸犯刑事法典376(2E)條文。
*強姦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監不少過5年或不超過30年,以及鞭笞。
5.在2011年10月12日凌晨1時至2時30分在吉打里一民宅雞姦16歲又5個月的馬來少女,觸犯刑事法典377(C)條文。
*雞姦案罪名成立可被判坐監不少過5年或不超過20年,以及鞭笞。
(星洲日報)
作者:
melodyc
时间:
2013-2-6 07:33 AM
他有可能会活那么久吗???哎哟,多来的咯
作者:
海之雾
时间:
2013-2-6 12:29 PM
好!好!大大力打下去。
作者:
zoewei0905
时间:
2013-2-6 04:53 PM
哇 ~真是大快人心啊!!!
有看过缏刑的video 的人都懂....三下到五下就皮开,血肉模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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