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最近网路上的事件以下是我们的回应:
第一 ,三星电子向来遵循公司网路沟通准则且秉持透明诚信的原则与消费者沟通,我们也鼓励所有全球三星电子员工忠实的遵守公司的原则。很遗憾此次网路事件是因为对公司基本准则理解不足所致。
台湾三星电子已经停止所有在论坛发文回文的网路行销操作,并确保所有台湾三星电子所进行的网路行销活动皆符合公司网路沟通准则。
对于可能导致任何不便或困扰,我们深感遗憾。未来我们会持续加强员工教育训练,以防止再度发生。
第二,我们很荣幸有机会赞助台湾三太子的壮举,合作内容就仅止于产品合作。
第三,我们尊重且并未介入任何网路论坛产品评测。
第四,我们不纵容关于特定网站及网友揭露个人身份资料造成隐私困扰行为。
第二十一条(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徵)
事业不得在商品或其广告上,或以其他使公众得知之方法,对于商品之价格、数量、品质、内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产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为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之表示或表徵。
事业对于载有前项虚伪不实或引人错误表示之商品,不得贩卖、运送、输出或输入。
前二项规定于事业之服务准用之。
广告代理业在明知或可得而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设计有引人错误之广告,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广告媒体业在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传播或刊载之广告有引人错误之虞,仍予传播或刊载,亦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其所从事之荐证有引人错误之虞,而仍为荐证者,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但广告荐证者非属知名公众人物、专业人士或机构,仅于受广告主报酬十倍之范围内,与广告主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所称广告荐证者,指广告主以外,于广告中反映其对商品或服务之意见、信赖、发现或亲身体验结果之人或机构。
第二十二条(营业诽谤之禁止)
事业不得为竞争之目的,而陈述或散佈足以损害他人营 业信誉之不实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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