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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範罪案局無需司法檢討 取代部長簽發扣留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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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0:27 AM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吉隆坡25日訊)防範罪案局將會在2013年防範罪案(修正和延伸)法案下成立,並將取代部長角色,可發出不超過2年的扣留令給某人,並可以在公共安全、公共安寧及防範罪案前提下,再延扣2年。
 法案也闡明有關防範罪案局的決定和行動不能通過司法檢討否決,除非不符合程序。
 國家元首可以委任具高庭或以上資格法官出任主席,並有2名公務員成員協助,任期不超過2年,他們可重新受委出任多一屆。
 在發出扣留令前,防範罪案局必須確保有關人士犯下至少2項嚴重罪行,不管是否已定罪,只要聽證會能夠證明相關人士罪行即可;或有關人士曾經被警方監督或沒有遵守管制指示。
 防範罪案局也可以在某人犯下至少兩項非嚴重罪行或被聽證會證實罪行下,即使他不曾被警方監督或沒有遵守管制指示下,發出監督令。
 聽證會主席可以在保護證人及家屬或其夥伴下,讓他們無需出席供證,但卻接納他們的口供,涉及人士不可委任律師作代表,除非口供是由聽證會官員親自錄取。
 防範罪案局有權利在決定某人釋放前,重新檢討聽證會的決定。

扣留犯裝監控器
需法官決定時限

2013年防範罪案(修正和延伸)法案在釋放扣留犯條文下,增設新條文,即警方在為要釋放扣留犯申請裝上電子監控器前,需向主控官提呈報告,再由后者向地庭提出申請。
 地庭法官可以決定裝置電子監控器的時限,同時並要向當事人解釋有關儀器的運作和條規,之后再定時到警局報到,違反者可面對不超過3年監禁。
 破壞儀器者一旦罪成,也會面對不超過3年監禁並須負責賠償。
 那些到期解除電子監控器者,可到附近警局要求卸除。

肛x口x可監30年
刑事法典法案
2013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建議,性罪案如亂倫與違反自然性行為,包括口x與肛x,將從原有的最高20年監禁,提高至30年。
 修正案建議,在未經另一方同意下,使用物體強姦和肛x的罪行刑罰則原本最高20年,改為5年至30年,以及可鞭笞。

增設輪姦條文
 同時,政府也首次在法典中明文闡明輪姦罪行,同時加重違反自然性行為與亂倫的懲罰。
 法案也增設在考量強姦刑罰時情況,包括導致受害者發瘋、罪犯明知患有愛滋病或其他性行為傳染疾病、受害者事后自殺和犯案時知道受害者患有精神或殘障問題,最低刑罰從原本5年提至10年,最高30年刑罰保持不變。
 猥褻兒童罪名下最高5年刑罰,也改為3至15年。
 在修正案下,刑事法典也納入配偶致傷和刑事暴力的罪行,罪成者可被判不超過6個月監禁、不超過2000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

兩次刑期若重犯強制收監
2013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重新詮釋嚴重罪行和非嚴重罪行,前者為10年或以上刑期,而后者則是監禁少于10年刑罰。
 同時,修正案也增設條文規定某人,若犯下至少兩次刑期至少2年的嚴重罪刑,下一次重犯時就必須強制收監,而且刑期不能少于之前最長刑期的1倍。
 法案也增設主腦定義,並舉例說明涉案者關係,如A是B犯罪組織的首腦,他主使C與D綁架E,A就犯上了教唆罪。
 新增有關不恰當使用國內外國旗或標誌條文,說明任何人若褻瀆、踐踏、毀壞、塗鴉、弄髒國旗或標誌,可被判處至少5年及不超過15年監禁或罰款。
 至于任何使用、承認或宣傳任何代表馬來西亞以外旗幟,同樣可判監禁至少5年及不超過15年及罰款。

控數罪刑罰不同時執行
刑事程序法典法案
2013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將限制法庭,在被告面對2項及以上控罪案件中,不能判決所有刑罰同時執行。
 修正案也增設條文,那些調查嫌犯工作若無法在24小時內完成,而需向法庭提出申請延扣時,主控官獲允許出庭;法案也賦權推事庭,對策劃性犯下刑事罪名的嫌犯,提供長達14天扣留期。
 至于超過1名犯案者,如果面對可判處1至10年刑罰,推事最初可以批准7天扣留,之后再批另7天扣留期。
 另外那些在最低刑罰罪名下被控者,不能無條件釋放,即使是初犯,也不能以守行獲釋。
 這項法案同時也為擔心安全問題的證人提供保障,證人可在雙方代表律師沒有親自聆聽或看到下供證,必要時證人聲音也可以要求換調,以免被認出聲音。
 新增條文也闡明,任何涉及輕微或嚴重罪行但有策劃性犯罪集團成員,在主控官發出證書后,將無法獲得保釋。
 至于那些已逃走的被告,即使在被告缺庭下,法庭仍然可以繼續審訊,缺庭的被告被視為忽略本身出庭聆審權利,如果被告再回到法庭,也不能夠就他缺庭程序提出要重審,除非法庭接受其有特殊情況或基于公平利益。

建議犒賞英勇執法者
2013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下,在執行維持和平工作時展現非一般勇氣者,內政部長可以考慮提供介于1000令吉至1萬令吉的犒賞。
 在現有的刑事程序法典下,法庭可以諭令這些人士可從統一基金獲得100令吉犒賞,但一旦法案獲通過后,部長便可以自行判斷犒賞金額。
 這項法案也納入配戴電子監控器的表格,並闡明表格需要有被諭令配戴者的簽名,以確保后者遵照所規定條規,違反者可被判監介于2年至10年監禁。
 新增條文說明,罪成被告的財產一旦被處理或無法追蹤,法庭可以諭令被告當作支付罰款。
 法案增設章節,以把從具策劃性罪案組織充公的財產納入其中,這些財產是不合法的財產,除非有人證明持有權。
 不管事后控方有否展開檢控行動,政府都可以充公或沒收有關財產,持擁有權的第三方需要向法庭證明為何有關財產不應被沒收。

對付不受承認授勳者
標誌和姓名法案
2013年標誌和姓名(防範不恰當使用)(修正)法案新增第3A條文,對付獲不受我國認可及國家領袖頒發的榮譽者,罪成者可被判監禁不少過5年。
 另外,2013年證據(修正)法案新增第32A條文顯示,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65A下,證人將受到保護和其證詞可被接納。

充公賭具賭注
年內重犯嚴判

賭博法案
2013年公開場所賭博(修正)法案替代第16A條文,若觸犯該法令,有關場所和賭博器材及金錢,將被充公。
 新法案同時也取代第25條文,以嚴懲重犯者,一旦罪成,將監禁不少過2年,但不超過5年,同時推事庭也將發出庭令,以讓重犯者保證不會在一年內再度重犯,同時也需附屬一名或多名擔保人。
 繼第15A條文,新法案將新增第15B條文,即任何在第15A條文下,遭關閉的賭博場所,將可能被扣押。
 此外,新法案也修正第4、4A、4B、5、6、7、9、13、20及第27A(3)條文,將原有刑罰加重一倍,而第18(2)條文則將“12個月”增至“20個月”。
 第4(1)(a)原有刑罰從“5000令吉和不超過5萬令吉”改為“1萬令吉和不超過10萬令吉”,而第4(1)(b)則從“3年”更改為“6年”。
 第4A條文將原有“2萬令吉和不超過20萬令吉”更改為“4萬令吉和不超過40萬令吉;第4B條文則將原有“1萬令吉和不超過10萬令吉,及5年”,修正為“2萬令吉和不超過20萬令吉,及10年”。
 第5條文則從原有“5000令吉和不超過5萬令吉,及3年”,增至“1萬令吉和不超過10萬令吉,及6年”。
 第8條文將原有“2萬令吉和不超過20萬令吉,及5年”刑罰,增加一倍。

攜危險武器罪成坐牢
危險武器法案
2013年危險武器、爆炸物及腐蝕物(修正)法案指出,凡在公眾場合攜帶危險武器者,將抵觸修正後的第6(1)條文,一旦罪成可判監禁不少過5年和最高10年。
 同時法案也修正第7(1)條文,即任何擁有、攜帶、持有、製造、售賣、租借或給予任何列明的武器者,一旦罪成,將可監禁不少過5年和不超過10年。
 這項條文下罪成者的原有刑罰分為初犯者和重犯者,若罪成,初犯者將可監禁不超過2年監禁或不超過2000令吉罰款,或兩者兼施;重犯者則監禁不少過一年和不超過3年。
 另外,2013年監獄(修正)法案法令則新增一條附加條文在第7條文內,即第7(1)條文,透過在憲報頒布,部門有權將警察局和法庭,作為在1959年防範罪案法令下扣留嫌犯的地方。
 另外,2013年安全罪行(特別措施)法案,按照英文版本的法令,更改第6及第30條文原有國語用詞。
 第30條文修正為“當主控官針對獲釋放案件提出上訴通知書。主控官可以向審理該案件的法庭取得庭令,以在警方保護下繼續被告,直到案件上訴為止。” 

增第22A條文懲重犯者
投注法案

2013年投注(修正)法案新增嚴懲重犯者條文,即第22A條文,一旦罪成,將監禁不少過2年及不超過5年。
 第22A條文闡明若重犯者曾在第21條文被定罪,但又重犯該條文,將可在新條文下被定罪。
 除此之外,新法案也在第24條文下,附加A新條文,即如涉及財產是非法的,將在該新條文下被充公。
 新法案修正加重數條文刑罰,並將第21(1)和第30(2)條文的刑罰,將原有“1年或罰款不超過1000令吉”,更改為“2年或罰款不超過2000令吉”。

嚴懲重犯者刑罰倍增
博彩法案

2013年博彩(修正)法案新增嚴懲重犯者條文,即第12A條文,一旦罪成,將可被判監禁不少過2年,但不超過5年。
 新法案修正加重數條文的刑罰,即將第9條文原有“1萬令吉或4倍”修正為“2萬令吉或8倍”。
 同時新法案也將第10條文和10A刑罰從原有“3年或罰款不超過1萬令吉”,更改為“6年或罰款不超過2萬令吉。”
 此外,新法案修正也替代第13條文。

蓄意破壞可監3年
受賄助恐最高監30年

2013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納入蓄意破壞罪名,最高刑罰為3年監禁。
 任何人若沒有獲得政府或有關當局許可,或業主同意,以各種形式破壞公物或私人產業,都會在此條文下治罪。
 同時,法案也增設受賄協助恐怖分子活動,並導致死亡事件控罪,罪成者可被判處監禁至少7年 ,最高不超過30年,以及罰款。
 根據法案,某人在可能被鑑定屬于有組織性犯罪組織和持有危險武器、爆炸物及腐蝕品法令列明武器后,在未被治罪前可視為犯罪組織成員。
 同時任何包庇、助藏或干預逮捕犯罪組織成員、未有合理理由與犯罪組織勾結、為犯罪組織招募成員、參與犯罪組織、受賄協助犯罪組織活動等,都屬于罪行,各罪行刑罰不等,最高刑罰為30年監禁。

外洩資料可罰100萬
 法案也闡明,任何犯罪組織活動或成員一旦涉及任何嚴重罪行,可被判處最高刑罰的雙倍,至于涉及非嚴重罪行的成員可被判處至少2年,最高不超過最高刑罰的雙倍及鞭笞。
 根據法案,任何人一旦向外公佈其職務所掌握的資料,可被罰款不超過100萬令吉或監禁1年或兩者兼施。
 至于協助恐怖分子或犯罪組織活動者,可被判處最高刑罰的的雙倍及鞭笞;那些知情從犯罪組織獲取利益者,則可被判處監禁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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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6 10:27 AM |只看该作者
配合打擊罪案而提呈國會一讀的法案
1)2013年防範罪案(修正和延伸)法案
 防範罪案局可發長達2年扣留令,設有裝置電子監控器程序。
2)2013年刑事法典(修正)法案
 新設輪姦罪名條文、重新詮釋嚴重罪刑和非嚴重罪刑。
3)2013年國家保安(特別措施)
 按照英文版本的法令,更改第6及第30條文原有國語用詞。
4)2013年監獄(修正)法案法令
 部門有權將警察局和法庭,作為在1959年防範罪案法令下扣留嫌犯的地方。
5)2013年刑事程序法典(修正)法案
 在一項審訊中,被告若面對2項及以上的罪名,所有刑罰不能同時執行。在具備最低刑罰罪名條文下被控者,不能無條件釋放。
6)2013年證據(修正)法案
 在刑事程序法典第265A下,證人將受到保護和其證詞可被接納。
7)2013年危險武器、爆炸物及腐蝕物(修正)法案
 凡在公眾場合攜帶危險武器者,將抵觸修正後的第6(1)條文,罪成可判監禁不少過5年和最高10年。
8)2013年標誌和姓名(防範不恰當使用)(修正)法案
 新增條文對付獲得不受我國認可及國家領袖頒發的榮譽者,罪成將可被判監禁不少過5年。
9)2013年公開場所賭博(修正)法案
 觸犯該法令的場所和賭博器材及錢財將被充公。
10)2013年博彩(修正)法案
 新增嚴懲重犯者條文,罪成可監禁不少過2年但不超過5年。
11)2013年投注(修正)法案
 新增嚴懲重犯者條文,罪成可監禁不少過2年但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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