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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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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恶搞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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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02:08 AM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篮球是一個由两队参与,在一個長方形籃球場進行的球类运动,每队出场5名队员,可将球向任何方向传、投、拍、滚或运,目的是将籃球投入对方球篮得分,并阻止对方获得球或得分。篮球是世界上最多人觀看的球類活動之一[1],從1936年起就是奧運的正式競賽項目之一。[2] 在正常比賽時間內,球員若將球投進球篮,即可得分。若球員站在三分線上或線內投籃,可以得到二分,若在三分線外投籃,可以得到三分。在比賽結束時,得分最多的球队獲勝,但若二队平手,會進行延長賽。在球賽中,掌控球者可以用持續運球(將球彈到地上,再反彈到自己手中)的方式行進或奔跑,也可以將球傳給其他队員,但若走步(掌控球者沒有運球,且移動超過指定範圍或指定方式)、翻球或二次運球均是違例。

籃球中的違例稱為犯規。個人犯規是指個人違例的情形,若單場中個人犯規累計超過一定次數,此場比賽就需離場休息。若一球队正要投籃時,防守球队犯規,進攻球队可以罚球的機會。有時也會出現技術犯規,多半是球員或教練出現非體育道德行為時,此時另一队可以罚球,而且罚球後有控球權。

籃球的投籃、傳球、運球及籃板球均有其特殊的技巧,球員特定的籃球位置,在進攻或防守時也都有特定的队形。一般而言最高的球員會是中鋒、大前锋及小前锋,較矮的球員或是控球技巧及速度都很好的球員則會是控球后卫或是得分后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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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02:09 AM |只看该作者
歷史

籃球運動起於1891年,由美國麻塞諸塞州春田市基督教青年會學校(现今春田学院)體育教師詹姆士·奈史密斯(James Naismith)博士發明[3]。當時投擲以裝桃的籃子為目標,所以取名為籃球[4]。最开始的篮球运动所使用的球是足球,直至1950年代晚期,汤尼·辛科尔才引进了该项运动专用的褐色篮球。最初籃球比賽上場人數、場地大小、比賽時間均無嚴格限制,只要人數相等就可比賽。1932年瑞士日內瓦召開第一次國際籃球會議,同年在羅馬成立了國際業餘籃球總會[5]。1948年國際籃總決定從1950年開始每四年舉行一次世界籃球錦標賽,在2012年宣佈更名為男子世界盃籃球賽[6]。

女子籃球運動是從1917年興起的,當時上場隊員9人,1920年前後改為每隊6人,以後又改為每隊5人。1953年於智利舉辦第一屆世界女子籃球錦標賽[7],並決定以後每四年舉行一次。

國際籃球總會規定,奧運會籃球賽參加比賽的男子隊伍為十二隊,資格是上屆奧運會前三名,主辦國,北美洲、南美洲、中美洲、大洋洲、亞洲、歐洲、非洲的冠軍隊和世界性資格賽的第一名。參加比賽的女子隊伍為八隊。參加資格是上屆奧運會的前三名,主辦國和世界性選拔賽的前四名。歷屆奧運會上成績最佳的是美國籃球隊和蘇聯籃球隊。1992年巴塞隆納奧運會開始,職業籃球選手可以參加奧運會比賽,提高了奧運會籃球賽水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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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02:10 AM |只看该作者
球隊

(一)球隊
1.每球隊應包含隊長在內,被賦予比賽權力的球員不得超過12位。
2.球員所穿制服應包括:
(1)球衣:前後應同一底色,比賽時必須將球衣的下邊塞入短褲內。
(2)T恤:球衣內可以穿著T恤,惟必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3)短褲:前後應同一底色,惟必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4)緊身褲:短褲內可穿著長度超出褲口緊身內褲,惟不須與球衣顏色相同。
3.每一球員球衣前後,應有與球衣顏色顯著不同的平面實體號碼。號碼清晰易見,背部的號碼至少應高20公分;前胸的號碼至少應高於10公分;號碼的筆直寬度不得小於2公分。
4.球隊最少準備兩套球衣:
(1)賽程表上排名在前的隊伍(客隊),應著深色球衣。
(2)賽程表上排名在後的隊伍(主隊),應著淺色球衣(最好是白色)。
(二)球員受傷
1.若球員受傷,裁判可以停止比賽。
2.如在活球時發生球員受傷,裁判應等到控球隊投籃、失去控球權、持球停止進攻或死球時,始可鳴笛停止比賽。
3.比賽中任何一位正在流血或有開放性傷口的球員應被替補離場。
(三)教練的職責與權利
1.教練是球隊在場上的代表。於必要時,僅能在死球停表時,得以謙恭有理的態度向職員詢問,以獲得必要之訊息。
2.若球隊抗議比賽結果時,教練應在比賽終了時,立刻通知裁判員,並在紀錄表「抗議球隊教練簽名欄」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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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6 02:11 AM |只看该作者
比賽規則

(一)比賽時間、得分與延長賽
1.比賽時間應 為4節。
2.在第一節與第二節及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以及每一延長賽之前,其休息時間為2分鐘。
3.中場的休息時間為15分鐘。
4.比賽表訂開始時間前,應有20分鐘的休息時間。
5.第四節時間終了得分相同時,應進行每次5分鐘的延長賽。直到分出勝負為止。
6.比賽終了前,幾乎在計時鐘信號響起同時,遇有犯規,應比賽結束後進行罰球。
7.若由於此罰球而進入延長賽,任何在比賽時間終了後的犯規,視為發生在比賽休息時間內的犯規,應於延長賽開始前執行罰球。


(二)每節或比賽的開始與結束
1.跳球當球被一位球員合法拍撥時,第一節開始。
2.其他各節開始於發界外球後,當球觸及一位場上球員或被一位場上球員合法觸及時。
3 .一隊出場球員不足5人時,比賽不得開始。
4.所有比賽的下半時,兩隊應互換球籃。
5.所有延長賽,應繼續第四節之進攻方向。


(三)球的狀態
1.球能成為活球或死球。
2.遇下列情形,球成活球:
(1)跳球時,球被一位跳球員合法拍及時。
(2)罰球時,球置於罰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3)發界外球時,球置於發球員可處理的位置。
(3-1)界外球是指:當在籃球場上,因個人或其他因素,而使球觸碰到了場外,或碰到場外的任何物品,則會判出界,裁判需把球交給對方。
簡而言之,只要最後一位被碰到的球員。就算是出界。

3.遇下列情形,球成死球:
(1)投球合法中籃後,活球或繼續比賽時,任何一位裁判鳴笛。
(2)罰球時球確定不能中籃,而罰球後又另有罰球。
(3)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4)一隊正在控制球時,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5)投籃之後,球正在空中,發生下列情況後,被任何一位球員觸及:
4.當下列情況不成死球,投中有效
(1)投籃時,球在空中,且:
①任一裁判鳴笛。
②每一節終了計時鐘信號響起。
③二十四秒信號響起。
(2)罰球時球在空中,任一裁判鳴笛而非主罰球員本身違規時。


(四)跳球與球權輪替
1.裁判於中圈將球在不同隊的球員間拋起時,稱為跳球。
2.跳球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的一人或兩人拍撥才合法。
3.跳球時,兩位跳球員應雙足站立在距本籃較近的半圈內,一足靠近跳球員之間的線。
4.裁判將球在兩位跳球員間向上(垂直)拋起,其高度應超過兩位跳球員能跳起之高度,並使球能在兩人之間落下。
5.球達最高點後,必須經過兩位跳球員中之一人或兩人合法拍撥。
6.球未經合法拍撥前,跳球員不得離開原位。
7.跳球員不得直接接球,拍球不得超過二次,第二次拍球後球未觸及其他八位非跳球員中的任何一人、地板、球籃或籃板時,不得再行觸球。
8.發生下列狀況則為跳球:
(1)宣判爭球時。
(2)球出界,分不出球是那一隊時。
(3)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未中籃,雙方球員違例。
(4)活球時,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5)球成死球時,無任何一隊控制球或賦予球權。
9.球權輪替:
(1)以發界外球取代跳球。
(2)在發生跳球狀況最近之界外處發球。
(3)第一節開始跳球後,未獲活球控球權的隊伍,開始球權的輪替程序。
(4)每一節結束時,賦予下次球權輪替程序的球隊,於下一節開始時,在紀錄台對面中線延伸線處發界外球。
(5)球權輪替:
①當球置於發球員可以處理的位置時,球權輪替開始。
②當下列情況時,球權輪替結束:
(A)球觸及場上一位球員或被場上一位球員合法處及:
(B)發界外球的隊伍違例:
(C)發界外球時,活球停擱於籃圈架上。


(五)中籃與計分法
1.當活球經籃圈上面入籃,停留在籃內或由籃中落下時,稱為中籃。
2.中籃係指攻進對方的籃,依下列情況判定得分:罰球中籃算1分;二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2分;三分投籃區域投球中籃算3分。最後一次或僅一次罰球,球觸及籃圈之後,在進入球籃之前,被進攻或防守球員合法處及,算2分。
3.若球員意外的將球投入自己的籃,籃算2分,並登入在對隊隊長名下。
4.若一位球員故意的將球投入自己的籃,則屬違例,得分不計。
5.若一位球員使整個球體由籃圈下方向上穿過籃圈,應屬違例。


(六)發界外球
1.發球應站在裁判指定正確位置上發界外球,並由裁判遞交球給發球員。
2.發球員發界外球時,不得:
(1)超過5秒球才離手。
(2)當發球的同時,踏進場內。
(3)發球離手後,不得使球觸及界外,或停擱在籃圈支架上,或在未觸及場內球員之前中籃。
(4)不得在球觸及其他球員之前,再度觸球。
(5)不得發球越過籃板,傳給場內球員。
(6)發界外球球員,不得在發球地點橫向移動正常的一步(約1公分)以上,在球傳出之前,不得超越裁判所指定的一個方向。
3.其他球員,不得:
(1)在球體未越過界線前,身體任何部分不得越過界線。
(2)場外障礙物離界線不滿2公分時,與發球員至少要有1公尺的距離。


(七)請求暫停
1.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將比賽暫時停止。
2.每次暫停應給予1分鐘時間。
3.下列情況允許教練或助理教練請求暫停:
(1)球成死球、計時鐘停止,且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後。
(2)對隊投籃得分。
4.每隊在上半時允許請求2次暫停,在下半時內允許請求3次暫停,每一次延長賽可請求1次暫停。
5.未使用的暫停不得移到下半時或延長賽使用。
6.第一次罰球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繼續比賽時,不得允許球隊請求暫停,直到經一段開錶時間之後再成死球時,才允許暫停。例外:
(1)在執行罰球中間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並在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前,可請求暫停。
(2)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繼續比賽前發生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給予暫停,再執行新的罰則繼續比賽。
(3)在執行最後一次罰球後,繼續比賽前宣判違例,其罰則為跳球或發界外球時。
7.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計時鐘撥停時,得分隊不得請求暫停,除非裁判已停止比賽。


(八)球員替補:
1.替補員入場前,應先向紀錄員報告,並準備即刻參與比賽。
2.在下列情況,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1)球成死球且停錶時,裁判向紀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2)第四節或延長賽最後2分鐘,球中籃得分,非得分隊請求球員替補。
3.替補手續應盡速完成,一位球員5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必須盡速完成替補(約30秒),若裁判認為該隊無理延誤時,應宣判該隊暫停1次。如果該隊已無暫停,則應宣判教練技術犯規1次。
4.主罰球時僅該罰球員可被替補,但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第一次罰球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的繼續比賽之前所請求者。
(2)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罰中,球成為死球時。
5.下列情況主罰球員應被替補下場:該球員受傷;該球員已5次犯規;該球員已被取消資格。


(九)球隊棄權判沒收比賽:
1.比賽開始時間15分鐘,球隊缺席或不足5位球員。
(1)球隊的行為妨礙比賽正常的進行。
(2)在裁判指示比賽開始後,拒絕出場比賽。
2.球隊被判棄權,對隊獲勝,分數應記為20比0,棄權隊之積分為0分。


(十)人數不足判定失敗:
1.在比賽中,一球隊在場的球員若少於兩人時,應即判定失敗。
2.若獲勝隊伍得分較多,則中止比賽時之紀錄分數應有效,反之則應以此2比0作為對隊獲勝。人數不足的一隊在未來的積分統計得1分。
3.以兩場總分判定勝負的比賽(主客場),第一場或第二場被判人數不足時,均則輸掉該系列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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