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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我们该认识的法令?马来西亚政府相关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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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04:36 AM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马来西亚煽动法令》禁止带有煽动意味的演说。这项法令是在1948年,由前马来亚英国殖民地政府所设立。该法令正对的是「带有煽动倾向」的演说活动,包括那些对政府「带来憎恨、藐视或激起不满」或是引发「不良企图和种族冲突」的言论。条款后者包括质问马来西亚宪法的其中一些部分,尤其是宪法中附属的马来西亚人社会契约,比方说第153项,这个部分是关于土著特权(占马来西亚人口总数一半以上的马来人和其他土著。)

《煽动法》在1948年由英国殖民地政府提出,在同年,拥有自治权的马拉亚联邦成立了,联邦成立的目的是为了牵制反对势力,以让殖民政府可以继续领导,同时也是为了消灭在1946年成立的巫统,避免巫统继续争取独立。

简单来说,《煽动法》的设立是为了反巫统和反独立的,可是,在1957年马来亚获得独立后,以及在1963年和沙巴、沙捞越和新加坡合并成为马来西亚以后,这项法令继续存在在国家法典中。

马来亚联邦宪法(后来名易名为马来西亚)准许国会强制性限制言论自由。在513事件中,首都吉隆坡发生暴乱,导致200人死亡,政府因此修改宪法,延伸对言论自由的进一步限制。1071年宪法修正案中的第152、153和181条款以及部分宪法第三部分被修改,特别保护和允许国会通过法令,以限制那些针对宪法中附属的社会契约的异见。

(社会契约差不多等于马来人和非马来人大马公民的协议。非马来人在独立时获得公民权,而马来政体,如马来皇室成为国家象征,以及马来人享有特别经济地位。)

国会在获得这份新的授权后,开始《修改煽动法令》。这个新的限制也同时应用在国会议员身上,驳回了国会的免控权。同时,在159条款以及相关的宪法修正案中,可以保护了宪法中「敏感」的部分,要对这些「敏感」的部分做出修正的话,必须在通过国会的同时,也必须获得统治者协会的同意。统治者协会是马来州属皇室组织。


[ 本帖最后由 与天争锋 于 2009-1-3 05:04 PM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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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04:41 AM |只看该作者

[转帖]认识《政府机密法令》(OSA)

其实《政府机密法令》的用意和早前的《内安法令》以及《煽动法令》一样,除了确保政府和国家文件的隐密性,亦是马共对抗时代的产物,它的前身是1969年金融公司法令,并在1972年分隔出来自成一格,以更有效预防马共盗窃政府和国家机密,和《内安法令》以及《煽动法令》等强权预防性法令不同,这部《政府机密法令》是属于一种反间谍法令。

基本上会被该法令波及的平民并不多,就之前的案例来看,不少反对党人也曾经在该法令下被控,其罪成理由通常是“在没有获得授权下泄漏政府文件内容”,也就是《政府机密法令》的精华所在。

其实,该部法令和国内的其他钳制新闻自由的法令如《内安法令》不同,该法令在1972年10月1日正式生效时,其意在保护国家机密文件,并没有和《联邦宪法》产生很大的冲突,反之,联邦宪法第25条文暗喻“协助国家敌人并泄漏国家机密的公民,联邦政府将会立即将之驱逐出境,以卖国流放处之”,为《政府机密法令》提供非常好的保护层,和《内安法令》相比,它的存在是相当‘名正言顺’。不会因为它是马共时代的产物而显得不合时宜。

更何况,美国在冷战时代通过的机密法令较我国的更为苛刻,他们当时在诠释判国罪时,更是以罪大恶极来形容,相比之下,我国的机密法令就相当温和。但是多好的法令都难免被有心人士滥用,而这类的案例实在不少。通常只要对政府展开调查,涉及官员会以《政府机密法令》自保推塘,这种现象有倾向严重的情况,但是由于外界人士包括媒体对这种法令着实了解不多,一般民事律师也对其了解不深,如此,舆论要监督这部法令,会较《内安法令》难上多倍。

因而,了解《政府机密法令》其实是当务之急,最低限度得至少知道其内容是什么,它和《内安法令》不同,在出现法令被滥用的时候,它和其他的刑事法相同,能够以法制法。

我谈《政府机密法令》1
就正如之前我所说的,《政府机密法令》要表达的东西其实非常简单,即是所有“在没有获得授权下泄漏政府机密文件内容”的活动,就应被视为抵触该法令。其实通过这个理由来控告涉及人士,根据该法令的不成文程序,被泄漏的‘政府机密文件’必须符合该法令第2(1)诠释。

根据该法令的第2(1)条文,‘文件’是:地图、蓝图、模型、图表、图画、照片、卡带、光碟(或其他可以记录声音/画面的媒介,拷贝的也算)、底片。而‘ 政府机密’则是由部长、州务大臣或州首席部长(或由在第2A条文下被该部长或大臣授权的政府官员)宣布为‘高度机密’(top secret)、‘机密’(分为2个层次,即是最机密的secret,以及较机密的confidential)或‘限制’(restricted)的文件才能够为《政府机密法令》所约束。

如果政府官员在犯错后即拿该法令推塘,避开调查,那么调查执法人员可以研究该法令是否已经在之前宣布为‘政府机密’,这是大部分人没有想到的地方。但是上述条文仍旧存在一些漏洞,因为只要相关部长(或被授权的政府官员)已经宣布该文件为政府机密,或在后期为了要保护自己的下属才宣布为‘机密’,那么执法人员就无从下手调查。反之告发的人或许还会被控,不过在这边我就不会太过注重探讨这种内部问题,因为我的目的只是帮助了解这个法令。

不过话已至此,我就顺便谈谈在该法令下被控的形式。它有2种形式,一是较轻微的普通罪名,二是最严重的间谍罪名。

在该法令第3条文下,举凡是威胁国家利益或安全的间谍活动(只要泄漏的政府机密文件关系到外交问题,就一概以‘间谍罪’处),如在被宣布为‘禁区’的地区活动(3(a)条文)、公布有助外国的机密文件(3(b)条文,这一条就非常模糊,不过我觉得应该是类似美国避免技术泄露的‘国家科技机密’),以及拿取、收集、录取、出版,或其他形式的交流泄漏,政府机密文件内容,协助外国了解情况(3(c)条文),一旦罪成将被判终身监禁(没有其他的选择)。

而普通罪名就非常繁杂,有第4条文的“在禁区内拿取机密文件、录下禁区内的音源、拿取禁区内的调查资料”,罪成将被监禁不少过1年,不超过14年;第5条的伪造证件(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第7条文的在禁区内摄影(就算你当时没有拍照,只携带相机,也算。罪成将被罚款不超过2000令吉或监禁不超过1 年或两者兼施);第9条文的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穿戴执法和武装人员的制服(如军警的制服)、伪造政府文件(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7年或2者兼施)等。

此外,第7A条文也允许政府提控‘知情不报’(7A(1)(a)、(c)、(d)、(e)条文)或在战争时窝藏敌兵者(7A(1)(b)条文),一旦罪成将被监禁最短1年,最长5年。而该条文在第11条有加于补充,并规定“人民有提供情报的责任”,不过也并不是每个人可以强迫人民依照这个规定,根据第 11(1)(aa)、(bb),以及(cc)条文,要求人民履行提供情报的人士,必须拥有警长以上的警阶、正在执行任务的武装或保安人员,或由部长授权的政府官员。

通报者亦受第24条文所保护


我谈《政府机密法令》2
和《内安法令》不同的是,它相当注重法庭的权力。在调查过程中,法庭在第6(1)和(2)条文中被赋予特别的权力,允许法庭直接发出搜查令指示执法人员(在刑事程序法典里,法庭只扮演法律诠释的角色,搜查令的发出必须先由执法人员如警方提出申请后,才可以,法庭没有权力直接发出庭令)搜查或没收被怀疑有上述问题的文件。而在第15条文内,它也表示,控诉必须获得政府主控官(暂时来说,即是我们的总检察长)同意才可开始对涉嫌人士提出控诉。

此外,根据第14和第16条文,只要执法当局认为涉嫌人士有上述(泄漏机密或协助敌人)倾向,就可以先下手为强逮捕(不需要逮捕令)。

因为事关政府机密,如果法庭审讯这类案件,在第27条文之下,法庭可以进行宣布闭门审讯,外界人士包括媒体和其他无关人士一概不准在场聆听,触犯者将一律被控藐视法庭,以及企图泄漏机密。

针对《刑事程序法典》,《政府机密法令》的第30条也指出,《刑事程序法典》在机密法令中不能被视为限制关于机密法令的诉讼的工具(这同时也表明,《刑事程序法典》的人身保护令在《政府机密法令》是没有用处的)这是该法令美中不足的地方。

讲了这么多,或许有人觉得,其内容好象就是针对间谍活动的。其实不然,这只是他的部分功能,在普通的环境下仍然有用得到它的地方。就如控告反对党人泄漏政府文件和文件(打个比方,如果AP资料是反对党公开的话,而贸工部在之前或之后宣布它为‘限制’的政府文件,那么公开资料的那位仁兄,就触犯了第4条文,无论他目的达成了没有,官司就肯定少不了他的份)。

最后,请保护好你们的国际护照,因为恶意损坏自己或他人的国际护照,甚至是伪造这些文件,他将在《政府机密法令》第9(1)(d)条文下被控。一旦罪成,罚款不超过1万令吉或监禁不超过7年或2者兼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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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认识《马来西亚内安法令》(ISA)

马来西亚内安法令或1960年国内安全法令 (英文:ISA - Internal Security Act (Malaysia))。 这一种拘留法令可以允许在任何情况下逮捕任何人,而且不需要通过法律允许和审判,被逮捕的人也不允许和任何人联络包括律师和家人,只要拘留法令部门要逮捕任何人就可以逮捕任何人。

马来西亚内安法令,扣留人当中有些人已经被释放,有些继续扣留。一般上,多数在马来西亚街道上示威人士都会被这种法令扣留60天。

内安法令自60年代实行至今,期间逮捕过马共分子、社阵人士、华教人士、反对党领袖和到最近的学生运动分子。他们被捕的原因都是被套上“威胁到国家安全”和“企图以‘不民主’的方式推翻政府”的罪名。

内安法令的產生,我们可以追溯到动盪不安的60年代,该法令的產生,和马共所进行的游击战争和武装战斗等活动息息相关。当年,国会通过了《内安法令》,是为了应付共產党的颠覆活动。可见,当时的马共分子的颠覆活动才是真正“威胁到国家安全”。

由此可见,不管你是不是反对党领袖,只要你被有关当局认为你的行动“威胁到国家安全”,那么,内安法令就会对你產生压力。

内安法令中,有几项条文具有争论性的内容,其中一项条文规定,只要内政部长认为有必要扣留某人以防止他危害国家安全。

内安法令是战争时代的“遗產”,其原意是对付马来亚共產党分子。然而,我国政府已经和马共於1989年在曼谷签署了和平条约,终止一切武装斗争。既然我国安然渡过了动盪不安的时代,有人便质疑内安法令有必要继续存在吗?其实,当政者已有足够的法律来应付可能发生的任何突发事故,包括另一次的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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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5 04:43 AM |只看该作者

马来西亚政府相关官方网站&马来西亚两大联盟与主流政党简介#2

网站名称:马来西亚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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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址:[http://www.heritage.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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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国防部
网站地址:http://www.mod.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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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国内贸易及消费人事务部
网站地址:[http://www.kpdnhep.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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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教育部
网站地址:http://apps2.emoe.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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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能源,水源及通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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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企业及合作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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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址:http://www.kpkt.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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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国内安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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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商业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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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地址:http://www.jpa.gov.my/pekelil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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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反贪污局
网站地址:http://www.bpr.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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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社团注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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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人权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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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回教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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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国家会计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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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国家经济行动委员会
网站地址:http://www.neac.gov.m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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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公共投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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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沙巴州联邦政府办事处
网站地址:http://www.geocities.com/psups_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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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砂拉越联邦政府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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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联邦土地发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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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国民服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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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执法单位

网站名称:马来西亚武装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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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皇家空军
网站地址:http://maf.mod.gov.my/airforce/bm/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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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皇家陆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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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皇家海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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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皇家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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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名称:监狱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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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1 04:21 PM |只看该作者
http://www.jbtalks.cc/viewthread ... Borderby%3Ddateline

马来西亚两大联盟与主流政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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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6 03:45 PM |只看该作者
哇。。。谢谢楼主把那么详细的资料跟我们分享。。。真的很受用em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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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7 09:58 PM |只看该作者
谢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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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你真行!!
好详细的资料哦!!
真是受益良多!!
好有那么多的官方网站哦!!
真的太详细了!!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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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14 02:21 PM |只看该作者
ISA是国阵的王牌,那里会舍得废除..
用来对付马来亚共產党分子的,
现在用来对付反对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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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5-26 10:11 AM |只看该作者
哇!那么多,我要一个一个去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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